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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商標注冊簡介
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最近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25個國家適用的商標體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為十年,可續(xù)展,每次續(xù)展保護期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它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chǎn)權(quán)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04年5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5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yīng)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25個成員國。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yè)產(chǎn)權(quán)局的介入。
-優(yōu)點:一次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視為在25國使用,商標發(fā)生轉(zhuǎn)讓、變更或續(xù)展將在25國發(fā)生效力;注冊費用較低,無論注冊、續(xù)展等均比逐一國家注冊的費用便宜得多。
-缺點:由于25成員國使用不同的語言,在商標的含義或讀音上可能會造成近似,而25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dǎo)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zhuǎn)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歐盟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zhuǎn)換費用。
商標專用權(quán)從申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二、歐盟商標注冊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五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5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guān)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zhí)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yōu)先權(quán):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wù)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yōu)先權(quán);
5、已經(jīng)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yōu)先權(quán)。
三、歐盟成員國名單(歐盟25國)
奧地利 Austria | 比利時 Belgium |
丹麥 Denmark | 芬蘭 Finland |
法國 France | 德國 Germany |
希臘 Greece | 愛爾蘭 Ireland |
意大利 Italy | 盧森堡 Luxembourg |
荷蘭 The Netherlands | 葡萄牙 Portugal |
西班牙 Spain | 瑞典 Sweden |
英國 United Kingdom | 斯洛文尼亞 Slovenia |
塞浦路斯 Cyprus | 捷克 The Czech Republic |
愛沙尼亞 Estonia | 匈牙利 Hungary |
拉托維亞 Latvia | 立陶苑 Lithuania |
馬耳他 Malta | 波蘭 Poland |
斯洛伐克 The Slovak Republic | 斯洛文尼亞 Sloven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