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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侵權表現形式: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擅自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擅自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擅自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擅自通過互聯網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商品;
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
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權侵權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