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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侵權表現形式: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1)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2)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3)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4)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5)銷售非商標權人原廠正品且冒用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6)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7)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8)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9)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常見商標權侵權表現形式:
非法使用注冊商標或名稱,在用戶名或店鋪名稱中,未經允許使用已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并進行該商品售賣,這種情況是最經典的侵權行為,比如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XX品牌專賣店”、“XX直營店”等;
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其網店或詳情頁面使用其商標標識(LOGO);
仿冒商標權,即“假貨”,指銷售非商標權人原廠正品且冒用商標權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二、商標權侵權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