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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合理使用表現形式:
1、敘述性合理使用
體現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稱或自己的名稱、地址、原產地等,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指示性合理使用應具備的條件通常是:
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標,那么就無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
第二,使用商標對于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須的;
第三,使用該商標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由商標權人發起獲得并得到其支持。
3、說明性合理使用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 。
4、平行使用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顯著性地正當使用帶有先前商標的商品。
二、商標權合理使用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11條規定,某些非固有顯著性商標經使用也可以因獲得“第二含義”而具備顯著性并予以注冊,但這并不妨礙人們在第一含義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