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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A、案件受理費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B、其他訴訟費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以下為各類案件的訴訟費收費標準的速算方法: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訴訟標的額X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訴訟標的額X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訴訟標的額X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訴訟標的額X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訴訟標的額X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訴訟標的額X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訴訟標的額X0.7%+1180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X0.6%+21800元
10、超過2000萬元:訴訟標的額X0.5%+41800元
二、執行費(申請人不預交)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過1萬元: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執行金額X1.5%-100元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執行金額X1%+2400元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執行金額X0.5%+27400元
6、超過1000萬元:執行金額X0.1%+67400元
三、保全費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每件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1%;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過5000元。
四、離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權案件:每件100-500元,超過5萬至10萬的部分,收1%;超過10萬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勞動爭議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九、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十、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二、申請支付令: 按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十三、申請公示催告:每件交納100元。
十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每件交納400元。
十五、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級數 |
標的額級距 |
應交納訴訟費(元) |
1 |
X≤1萬元 |
50 |
2 |
1萬元<X≤10萬元 |
50 + (X-10000)*2.5% |
3 |
10萬元<X≤20萬元 |
2300 + (X-100000)*2% |
4 |
20萬元<X≤50萬元 |
4300 + (X-200000)*1.5% |
5 |
50萬元<X≤100萬元 |
8800 + (X-500000)*1% |
6 |
100萬元<X≤200萬元 |
13800 + (X-1000000)*0.9% |
7 |
200萬元<X≤500萬元 |
22800 + (X-2000000)*0.8% |
8 |
500萬元<X≤1000萬元 |
46800 + (X-5000000)*0.7% |
9 |
1000萬元<X≤2000萬元 |
81800 + (X-10000000)*0.6% |
10 |
X>2000萬元 |
141800 + (X-2000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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