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著作權 ...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79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5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分類號】 307101199510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海關總署 【頒布日期】 19950928 【實施日期】 199510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綜合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54號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并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 完成關系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68號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已經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法主體)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違法行為)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 (...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
國家版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