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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CT國際專利申請人
1、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對不同的指定國可有不同的申請人(細則R4.5(d))
3、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PCT成員國
二、PCT國際申請受理國家或組織
PCT申請多數向作為PCT受理局的國家局提出。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或居民只能向作為他們受理局的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此外,所有PCT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也可以選擇國際局作為受理局。
三、PCT國際申請的效力
國際申請可以產生國際申請日,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員國,國際申請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對某些地區專利條約成員的PCT成員國還可產生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由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建立起來的地區專利體系的成員國可能會"關閉獲得國家專利保護的途徑",即指定該成員國的國際申請可自動被作為地區(ARIPO、歐亞或歐洲)專利申請處理, 并由各自的地區專利局處理。
四、PCT國際申請的標準化
PCT規定了國際申請的某些標準,按這些標準準備的國際申請才會被所有的PCT成員國受理,就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不會因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要求(以及產生的費用)而需要相應的修改。PCT規定不允許各個國家對國際申請的形式或內容提出與PCT不同的或額外的要求。
五、確定PCT國際申請日的最低要求(條約A11(1))
1、申請人根據其國籍或居所有資格向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只接受中國的國民或居民提出的國際申請,國際申請中有多個申請人時,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中國,就認為已滿足要求。
2、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接受兩種語言:中文、英文。
3、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
只要申請人使用國際局統一制定的請求書PCT/RO/101表,該表上會有這樣一段話,“下列簽字人請求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處理本國際申請” ,那么該項要求就得到滿足。
2)、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
3)、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4)、說明書;
5)、權利要求書。
六、中國人提交PCT國際申請的特別要求
1、申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國際申請,還應滿足以下特殊要求:
1)、應委托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
2)、指定的要求。
若沒有在先的中國國家申請,在提交的國際申請中必須指定中國。
2、確定國際申請日非必須、可以隨后辦理的事項:
1)、費用;
2)、申請人的簽字;
3)、發明名稱;
4)、摘要;
5)、附圖,無論是正式圖或非正式圖。
但應注意的是附圖對理解發明是否必要,后提交的附圖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導致國際申請日的改變。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并有益于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于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復。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
1、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
2、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3、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后公布;
4、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布并將其傳送給指定局;
5、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并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
通常稱其為PCT程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序的最后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關于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布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序)。
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系就可以幫它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查。從而有利于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序。
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并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信息并幫助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PCT在時間、費用等方面為申請人提供了諸多方便,因此為越來越多的申請人所接受。PCT專利申請量呈現出加速上升的趨勢。2000年各國共提出PCT專利申請90948件,比1999年增加了22%。2000年中國專利局收到PCT專利申請746件,為1999年的3.34倍。2000年中國專利局收到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專利申請15802件,比1999年增加了18%。據推測,在中國正式加入WTO后,會有更多的PCT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七、PCT國際專利申請常用術語中英文對照
國際專利申請internat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PCT國際申請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要求保護發明的申請。
注:國際專利申請在進入國家階段后分發明、實用新型兩種形式,申請人可視情況自由選擇。
登記本record copy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保存的、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的原始文本。
注:登記本視為國際專利申請的正本。
檢索本 search copy
國際檢索單位保存的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專利申請文件副本。
國家局 national Office
《專利合作條約》締約方的專利主管部門,或至少有一個締約方參加并履行條約義務的地區專利組織。
受理局 receiving Office
受理國際專利申請的國家局(3.2.29)或地區專利組織。
指定局 designated Office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I 章所指定國家的國家局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
選定局 elected Office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II 章所選定國家的國家局(3.2.29)或代表該國的國家局。
國際檢索單位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指定的、負責對國際專利申請進行檢索,并為《專利合作條約》締約方提供國際檢索報告的機構。
國際初步審查單位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國際初審單位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指定的負責對國際專利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并制定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機構。
PCT 最低限度文獻 PCT minimum documentation
PCT 最低文獻量 PCT minimum documentation
國家局為獲得國際檢索單位資格所必須擁有的或可利用的、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最低限度文獻”要求的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的收藏。
國際檢索報告 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指定的國際檢索單位對國際專利申請作出的可能影響申請內容可專利性的對比文獻引文清單及關于申請內容可專利性的無約束力的初步意見,通常與國際專利申請一并公布。
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指定的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國際專利申請中請求保護的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作出的初步的、無約束力的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