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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請求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條件:
1)、與爭議商標相關的商標的注冊人;
2)、與爭議商標存在權利沖突的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應理解為包括所涉在先權利的權利人、被許可使用人、在先權利的繼承人等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無論被提爭議的商標注冊人是否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內進行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都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qū)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爭議裁定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爭議裁定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爭議理由和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