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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抗辯事由,一般分為兩類,即訴訟程序理由抗辯和訴訟實體理由抗辯。
訴訟程序理由抗辯,一般為訴訟主體資格抗辯、訴訟管轄抗辯和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實體理由抗辯一般為商標權無效抗辯和未侵權抗辯。
1、主體資格抗辯
訴訟主體資格抗辯,即商標糾紛訴訟的當事人一方,就其對方是否具備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及第三人的資格提出抗辯理由,從訴訟程序入手,爭取訴訟中的主動權。
2、案件管轄抗辯
案件管轄抗辯,即商標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對案件受理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提出抗辯理由。
3、時效抗辯
時效抗辯,即商標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就其案件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是否超過注冊商標爭議期限和商標異議期限,提出抗辯理由。
4、商標權無效抗辯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他人可以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注冊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同樣,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權對他人的商標權提出無效抗辯,不僅包括對注冊取得商標權的商標注冊無效提出抗辯,而且還可以對注冊或未注冊的商標是否有馳名商標權進行抗辯。抗辯成功,商標注冊被撤銷或馳名商標不成立,則侵權行為不成立。抗辯不成功,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及馳名商標的權利將繼續有效,商標侵權才有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