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南
日期:2015-12-16 00:00:00 訪問次數:2004
一、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審理思路
(一)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及權利狀態。即:原告是否為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原告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處于有效狀態。
(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及其設計要點、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及其行政訴訟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提交的樣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三)審查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判斷方法為: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即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時,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四)審查被告是否實施了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即:被告是否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五)審查被告抗辯理由是否成立。被告在抗辯時,提出的不侵權抗辯、不視為侵權抗辯、現有設計1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如果成立,則其抗辯理由成立。
(六)確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
(七)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審理。
二、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狀態的審查
(一)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1、除專利權的共有人之間明確約定由部分專利權共有人提起訴訟外,專利權的全部共有人應當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訟。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訴訟。其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取得專利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3、專利權人的繼承人或受讓人、受贈人在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記載上述權利轉移事項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4、專利權人為公司的,在公司分立、合并、更名后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記載上述權利轉移事項的專利登記簿副本。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基本信息和權利狀態
1、專利權的基本信息和權利狀態一般記載在專利證書中,如果專利證書與專利登記簿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為準。
2、在案件審理中,如果外觀設計專利權發生了權利主體變更或者被告、第三人對專利權主體、權利有效狀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交專利登記薄副本。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外觀設計專利權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判定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簡要說明應當包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授權文本中沒有設計要點2的,專利權人可以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外觀設計的獨創部位及其設計內容。
2、(1)對于同一產品多項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被授權后,簡要說明中應指定基本外觀設計,該產品基本外觀設計與其他相似外觀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該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例如畫有臉譜的扇面、帶錄音功能的簽字筆。
(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構思相同,其中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的使用價值的產品。成套產品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被授權后,該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可以由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確定,也可以由該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3)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應當以該組件產品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例如由熨斗與底座組成的電熨斗。
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應當以插接與拼接組件的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例如積木、七巧板。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例如撲克牌、國際象棋。
(4)變化狀態產品是指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狀態的產品。變化狀態產品以該專利產品變化狀態圖中的各種使用狀態所示的外觀設計作為確定該產品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例翻蓋手機。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判斷的規則
1、判斷主體。判定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應當基于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一般消費者是指外觀設計產品的直接購買者。
作為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應當具備:(1)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了解;(2)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2、判斷客體。與專利外觀設計進行比較的對象稱為被訴侵權設計。在案件審理中,應當用被訴侵權設計與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專利外觀設計進行比較,不能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較。
3、判斷規則
(1)確定類別。確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種類,是判斷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前提。確定產品種類時,應當遵循用途原則。確定產品用途時,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2)對比方法。在判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觀察專利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全部可視設計特征,對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設計特征進行綜合判斷。
①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相同。
②在整體視覺效果上雖有差異,但并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構成近似。
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的差異屬于慣常設計3或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應當認定兩者構成近似。
下列情形,屬于無實質性差異:
A、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覺的細微差異;
B、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C、互為鏡像對稱的外觀設計。
③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A、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
B、專利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專利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但是當事人提出反證的除外。
專利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創作特定產品外觀設計時的自由度。如果專利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較大,其與被訴侵權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通常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如果專利外觀設計的設計空間較小,其與被訴侵權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通常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
④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作對視覺效果有影響的考慮。
⑤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中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即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⑥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組件產品在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或者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的專利外觀設計,如果被訴侵權設計與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外觀設計或者與部分單個構件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是缺少的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相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的,可以在與被訴侵權設計對比時不予考慮。
(三)侵權行為的認定
1、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制造是指制作出與圖片或者照片中所示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似的產品。
3、許諾銷售是指被訴侵權人以廣告宣傳等方式作出銷售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意思表示,包括制作發布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在展銷會上展出、或者參與競標等。
4、銷售是指以買賣、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所有權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包括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所有權雖未轉移,但有關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
將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一產品并銷售的,屬于銷售行為;如果該零部件在該另一產品的正常使用中僅具有技術功能,應不認定為銷售行為。
5、進口是指將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從境外轉移至境內的行為。
(四)抗辯事由
1、不侵權抗辯
(1)如果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但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或者產品的類別雖然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近似,則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2、不視為侵權抗辯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由權利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2)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的,不視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繼承的除外。
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3、現有設計抗辯
被訴侵權設計與被訴侵權人援引的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一般只能援引一項現有設計主張現有設計抗辯。
4、合法來源抗辯
(1)為生產經營目的,許諾銷售或者銷售是不知道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且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交易行為購買被訴侵權產品。對于合法來源,被訴侵權產品的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包括合法的進貨渠道、合法的買賣合同、合理的對價、交易單證等。僅以合同中的權利瑕疵擔保條款證明合法來源的,不應予以支持。
1 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2 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
3 慣常設計是指現有設計中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產品名稱就能想到的相應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