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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政查處抗辯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對當事人處罰之前應作“著作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其有權在7天之內進行答辯。
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之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告知當事人,到期不繳納所罰款項的,從第16日每日 按罰款額3%加處罰款。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起訴的,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