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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面對原告要求其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而作出的其行為不屬侵權行為或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這種限制由早期英美等國的判例而逐漸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通行的法律制度,同時,各國法律在接納了合理使用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不得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等人身權造成損害,合理使用對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并不延及到人身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下行為屬合理使用: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事實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行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費用。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權利人同意
包括權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權利人同意,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因訂立了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而獲得作品的使用權;
2)通過合法的形式去的作品的原件,從而取得了作品原件的展覽權;
3)著作權人將作品出質,質權人在著作權人不履行合同時,以合法的形式處分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4)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Web服務器,供人免費下載,行為人將作品下載于本地計算機,進行瀏覽行為;
5)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為了防止軟件損壞而制作備份和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
3、著作權無效
著作權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的行為自然不構成侵權,主要有:
1)作品已過保護期。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規定了一定的期限,在這個期限內這些權利受法律保護,但超過法定的期限后,該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這兩類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以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五十年;單位作品或者由單位享有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的職務作品以及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其保護期為五十年。在適用這項原則時應注意,著作人身權中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沒有時間限制,對這三項權利的保護是永久的。
2)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時效完成
我國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制度僅指消滅時效,由于著作權屬于對世權、絕對權,因此對著作權的侵害通常是持續性的,對持續性的侵權行為,權利人可隨時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但是對于權利人主張的經濟損失,則只能自權利人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超過兩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