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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傳進機械有限公司為一家自主研發并產銷打磨機械的企業,擁有多項專利權,在其行業內占有極大市場份額,據傳進公司客戶反映,福建省內出現了大量仿冒設備,遂委托國科派員取證起訴。國科針對福建省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調查,在取得證據后即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晉江力達機械有限公司及晉江力達電子有限公司發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力達機械公司和力達電子公司停止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許諾銷售和銷售,并銷毀庫存產品,判令被告力達機械公司和力達電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50萬元,判令被告力達機械公司和力達電子公司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福建省泉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并開庭審理,法庭上原告東莞市傳進公司和二被告對相關爭議焦點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庭審后法院經過慎重的審查,判決被告晉江力達機械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對原告東莞市傳進機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一種龍門磨邊機構以及應用其的自動打磨機”發明專利權的侵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判令被告晉江力達機械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東莞市傳進機械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
【點評】擁有自主專利的產品在遇到被仿制侵權干擾市場的行為時,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訴訟維權措施來制止,要勇于利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但可以制止了市場上的侵權產品繼續擾亂市場的行為,還可以在業內打出了相應的名聲,可謂一舉雙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