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權利人可以委托法人組織、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代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事務,即境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以成為代理人。但由于代理屬于民事關系,建議權利人委托的代理人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境外的權利人必須委托境內代理人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相關事務,不能自行獨立辦理。
問:專利評價報告要什么樣的結論才可以備案? 答:申請人在提交備案申請時,對于專利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外觀和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在專利權備案申請頁面中,申請人需要對“是否符合專利權授予條件”選擇“是”或者“否”。對于專利評價報告顯示部分或者全部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應當選擇“否”,屬于不符合專利權授予條件,不能申請備案;只有全部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權授予條件的,選擇“是”,可以申請備案。
問:備案的有效期? 答: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 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在海關總署核準備案后不足 10 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超過 10 年的,備案有效期最長為 10 年。
問:誰有權申請? 答: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備案。這里“知識產權權利人”指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問:哪些知識產權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 答: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問:什么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答: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在海關總署進行登記,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