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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國路華起訴商評委,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其有關“陸虎”商標爭議裁定書,并重新做出裁定。
路虎PK陸虎
一樁塵封十年的商標糾紛,最近再起波瀾。今年2月,英國路華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中國商評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8年前中國商評委駁回英國路華公司關于“要求吉利集團撤銷被注冊的‘陸虎’商標申請”是錯誤的,希望法院判令撒銷中國商評委有關涉案的“陸虎”商標爭議裁定書,并判令商評委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回放】
今年2月,英國路華公司一紙訴狀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其維持吉利集團“陸虎”商標權的裁決。日前,北京一中院一審對路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在成功注冊“陸虎”商標10年后,吉利被判敗訴。此案旋即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
事情還要從12年前說起。1999年,吉利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經過藝術設計的中文“陸虎”商標,并于2001年3月7日獲得授權。其核定使用商品為“摩托車、陸地車輛發動機、小汽車、汽車車身、運貨車”等。隨后,吉利在其一系列的商業和產品推廣活動中使用此商標。
2003年,英國路華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隨后為其旗下“LAND ROVER”越野車申請注冊了“路虎”商標。2004年4月16日,路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對吉利持有的“陸虎”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聲稱:此前有41家媒體在報道和評論中將“LAND ROVER”越野車稱為“陸虎”,說明路華在中國先使用了中文“陸虎”商標,并產生了相當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吉利注冊的“陸虎”商標,屬惡意搶注,因此,請求依據中國商標法撤銷吉利“陸虎”商標的注冊。商評委經過六年審查,最終認定:路華提供的關于陸虎汽車進入中國市場的相關報道等均非路華所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路華主動在中國市場宣傳、使用“陸虎”商標,并達到一定的影響力,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于2010年7月19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英國路華不服商評委裁定,一紙訴狀將商評委告到法院,結果在一審判決中獲勝。目前吉利已經提起上訴。
【點評】
王立新(浙江省杭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高級律師):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在于爭議商標“陸虎”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是否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是這起中外商標爭議案中決定商標最終歸屬的重要依據。
相關材料顯示,英國路華于2003年才在中國設立代表處,“LAND ROVER”汽車才開始進入中國。在吉利申請并注冊“陸虎”商標之時,路華并沒有在其任何商業活動中使用“陸虎”商標。英文“LAND ROVER”在媒體報道中有很多不同的中文譯法,比如蘭德陸虎、越野陸虎、羅孚等等,“陸虎”與“LAND ROVER”并沒有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更沒有形成所謂的一定影響。而且,這些媒體報道均為第三方行為,路華未能提交廣告合同、發票等予以證明是其主觀意志的商業行為。
同時,根據公開證據顯示,吉利于1999年注冊“陸虎”商標,并于2001年獲得商標權,整個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在商標核準前的公告異議期內,并無任何包括路華在內的第三方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因此,從法律角度看,路華根本不能證明其在商業活動中主動使用了“陸虎”商標,其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案中并無事實支持。
此案的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與幾年前的“偉哥”商標案非常相似。原告同樣以媒體宣傳為證,說明“偉哥”這一藥品早已被中國公眾認可,即是英文商標“Viagra”的藥品。法院審理后認為,媒體報道不能證明原告進行了廣告宣傳,也不能證明其對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的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均支持了北京一中院的這一觀點。幾年前的那起“偉哥”商標案,具有一定的案例指導意義。
如今廣為公眾關注的這樁吉利“陸虎”商標案,其法律關系并不復雜,但一審判決結果反映的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特別是隨著越來越多國際品牌進入中國,此案將對跨國商標爭議以及民族商標的保護具有借鑒和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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