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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信息整理編輯:悠樂
一個是“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另一個是“家家清潔凈熏香洗衣粉”。二者只有一字之差,而且包裝、裝潢的整體視覺效果十分相似,卻分別為廣東與云南兩地不存在關聯的洗滌用品公司生產的產品。圍繞著商標標識與包裝、裝潢是否近似,雙方展開了一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進展。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東莞市家家宜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家宜公司”)的上訴請求,判令云南金板橋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板橋公司”)、安寧威力洗滌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力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與“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包裝、裝潢近似的“家家清潔凈熏香洗衣粉”商品,并共同賠償家家宜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家家宜公司表示,其關聯主體東莞市立頓洗滌用品實業有限公司于1998年便在洗衣粉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家家宜”商標,并圍繞“家家宜”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這起案件中,家家宜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為“家家宜JiaJiaYi”商標、“家家宜及圖”商標等(以下統稱涉案商標)。2021年家家宜公司獲得許可使用涉案商標,并擁有獨立維權的權利。
趙某是威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系金板橋公司的股東。2010年12月與2015年5月,趙某先后獲準注冊“家家清”商標與“家家清及圖”商標,均核定使用在洗衣粉、洗潔精等第三類商品上。2017年1月,趙某將這兩件商標轉讓給了浦某某。
2016年1月,浦某某委托趙某與威力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加工生產合同,威力公司代為加工生產自有品牌“家家清”“家家云”的洗衣粉、洗潔精。威力公司按照上述合同于2021年開始加工生產“家家清”洗衣粉,由浦某某自己對外進行銷售。威力公司生產的“家家清”洗衣粉外包裝上載明的生產商為金板橋公司和威力公司。
家家宜公司主張,“家家宜”屬于已經注冊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金板橋公司和威力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與近似的“家家清”標識,而且云南區域內銷售的“家家清”洗衣粉產品價格比“家家宜”同類產品低三分之一左右,銷售“家家清”洗衣粉的百貨超市涉及云南省普洱市、臨滄市的多個鄉鎮。同時,“家家清潔凈熏香洗衣粉”外包裝的裝潢與家家宜公司的“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外包裝的裝潢近似,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2023年,家家宜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金板橋公司、威力公司及銷售相關商品的升億百貨店停止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與其“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裝潢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標簽,并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及商品標簽,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刊登聲明向家家宜公司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家家清”標識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而且“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包裝、裝潢的整體效果不具有獨特性,不能夠區分商品來源,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據此駁回了家家宜公司的訴訟請求。
家家宜公司隨后提起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該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糾紛。
對于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家家清”與“家家宜”第三個文字的讀音、含義不同,結合“家家宜”商標的知名度,從整體觀察的角度,施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易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關于不正當競爭問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家家宜公司的“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自2014年8月開始生產銷售,加之“家家宜”相關商標在洗衣粉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據此認定“家家宜潔凈熏香洗衣粉”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同時,將該商品與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裝潢相比,二者整體的顏色雖然有一定差異,但均采用紫色系列,而且二者的包裝、裝潢選取的元素及其之間的結構比例、設計組合、排列布局等均相似,雖然細節方面略有不同,但并不影響二者的包裝、裝潢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家家宜公司或與家家宜公司具有關聯,對相關公眾構成誤導,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令金板橋公司、威力公司、升億百貨店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酌情確定金板橋公司、威力公司共同賠償家家宜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5萬元。
“實際上,不同經營者之間對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相互學習、借鑒,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設計,形成有明顯區別的包裝、裝潢是市場競爭的當然要求。但是,法律禁止全面模仿他人具有識別商品來源意義的特有包裝、裝潢,學習或借鑒的邊界應以不能引起市場混淆、誤認為限,否則將構成不正當的市場競爭?!北本┤A苒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王華表示,該案中,被訴侵權商品與權利商品包裝、裝潢之間應該有很大選擇空間,但被訴侵權商品選擇了與權利商品整體近似的包裝、裝潢,構成誤導,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行為。
(記者 王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