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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中華商標雜志 信息整理編輯:小白
浙江臺州三門青蟹色澤光亮,呈青藍色,殼薄螯大,肉質細嫩,系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近期,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三門青蟹”商標侵權案件,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2萬元。
原告三門青蟹服務中心訴稱,乾隆年間三門縣地區便已開始養殖青蟹,至今已有數百年歷史。2022年6月,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網店使用“三門青蟹”標識對外宣傳銷售青蟹產品,牟取不正當利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被告某公司辯稱,其銷售產品標題為“青蟹 三門”,并非“三門青蟹”,且搜索“三門青蟹”關鍵詞指向被告店鋪系平臺推廣所為,非公司操作。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三門青蟹服務中心系“三門青蟹”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人,被告店鋪中的涉訴商品鏈接標題含“青蟹 三門特大膏蟹”等字樣,被告自認2023年前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從廣東代發的貨,不是產自三門的青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產品鏈接的商品標題使用了“青蟹三門特大膏蟹”等字樣,目的具有彰顯該商品原產地及特定品質的作用,屬于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上述字樣與原告享有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的文字內容、讀音、文義等近似,結合“三門青蟹”商標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被告在2023年之后才在三門縣某青蟹經營部購買三門青蟹,之前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行為所獲取的實際利益,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萬元。
法官提醒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產品標志,不能隨意使用。廣大生產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要尊重知識產權,切不可為提高產品知名度、銷售量而亂“搭便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