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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楊 強北京報道)因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其“人頭馬”商標在計算機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在先,法國埃·雷米馬丹公司(以下簡稱雷米馬丹公司)提交的不予核準第3425491號“人頭馬”商標注冊的異議復審請求,未能獲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支持。近日,雷米馬丹公司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欲通過司法訴訟阻止第3425491號“人頭馬”商標注冊。
據了解,第3425491號“人頭馬”商標由自然人尹某于2003年1月3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初審公告,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雷米馬丹公司起訴稱,其“人頭馬”品牌酒類產品在我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亦是該公司使用多年的馳名商標,該商標具有獨特的顯著性和獨創性,蘇某在明知其在先“人頭馬”商標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以模仿和抄襲手段申請注冊“人頭馬”商標,屬于借助其馳名商標知名度的“搭便車”行為。
同時,雷米馬丹公司主張,第3425491號商標與其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人頭馬”、“人頭馬”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悉,該公司理由為,第3425491號商標雖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等商品上,但該公司亦有部分商標核準注冊在第18類、第25類等與日常生活密切的相關商品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與計算機等商品相互關聯。此外,雷米馬丹公司還認為其“人頭馬”商標不僅在中國范圍內馳名,在全球范圍內均有極高的知名度,依法應予以較寬范圍的跨類保護。
記者從商評委了解到,第3425491號商標異議復審階段,雷米馬丹公司亦曾提出上述主張。商評委對此認為,雷米馬丹公司“人頭馬”商標雖系馳名商標,可予擴大保護,但“并不意味著對其進行無限制的保護,而應在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的同時,又要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評委在裁定中載明,雷米馬丹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為其“人頭馬”等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宣傳、使用的情況,不能證明其商標于第3425491號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計算機等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經使用并產生一定影響。因此,并無充分理由認定消費者易將使用在計算機等商品上的被異議商標與雷米馬丹公司產生聯系,從而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針對商評委的裁定,雷米馬丹公司向法院訴稱,根據有關馳名商標立法本意,馳名商標應予以擴大保護,即使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近似,只要被異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有導致馳名商標權利人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即便不存在實質性損害,亦不應予以注冊。而商評委在復審階段則完全忽視了該規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該案還在審理中,蘇某尚未向法院陳述其意見,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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