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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足球緊密聯系的“中超”二字,卻被成功注冊在了果酒商品上,為此中國足協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了法庭。日前,此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在果酒等商品上注冊“中超”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判令國家商評委對“中超”商標重新作出復審裁定。
據了解,2002年11月,周軍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中超”商標,此后經初步審定并公告,指定用于第33類果酒(含酒精)等商品。期間,中國足球協會提出,“中超”是該協會獨創的并具有顯著性與突出識別性的知名標志,并以此為由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異議申請,但商標局以足協證據不足為由,仍然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后,中國足協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商標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6月31日,國家商評委作出裁定,仍然認為足協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第三人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再次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為此,中國足協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國家商評委的裁定。一中院經審理后,支持了足協的請求,并判令商評委重新對異議商標作出復審裁定。商評委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