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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國家專業權威機構認定,北玻產品不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由于中國與英國、加拿大沒有簽署司法協助協議、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英國、加拿大法院的判決,我國法院應不予承認和執行,該等判決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北玻認為,競爭對手之所以選擇在國外起訴發行人,這是競爭對手利用專利保護傘設置技術壁壘來遏制發行人在國外市場發展壯大的一種不正當競爭手段,而且經專業權威機構認定洛陽北玻涉案設備所使用的技術與原告在英國、加拿大申請的專利技術有本質性的區別,不存在侵權行為。
2、出于謹慎原則,專利案計提預計負債800萬元,不影響上市
英國專利案與加拿大專利案(簡稱“兩境外專利案” )對發行人最大的影響就是不能在Tamglass公司持有的歐洲專利(專利號:0261611)和兩個加拿大專利(專利號:1308257和2146628)有效期內(0261611號專利已于2007年9月到期失效、1308257號專利已于2009年10月6日到期失效、2146628號專利有效期至2015年4月7日) 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所謂的侵權設備。 英國專利案 “賠償損失”因洛陽北玻銷售該臺設備未盈利,原告也無法向法院舉證該臺設備給其造成的損失,因而也就未對賠償方式做出選擇也未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公司可能承擔的損失主要是訴訟費用25萬英鎊及其利息。加拿大專利案法院雖未明確具體的賠償數額,但比照英國專利案,發行人利用涉案技術生產出口到加拿大的設備只有涉案設備一臺, 因此發行人可能承擔的損失最高也即該臺設備的全部盈利,最高不超過18萬美元;原告支付的律師費預計也不會高于英國專利案的25萬英鎊。
雖然英國、加拿大法院的判決不能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但出于謹慎性考慮,公司對兩境外專利案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計提預計負債800萬元。
涉案技術不是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發行人自2006年英國專利案判決后,已經研發出更加優良的技術替代了涉案技術,涉案技術已經被淘汰;而且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的設備只有2臺,僅占報告期鋼化設備銷售數量的0.24%,即使發行人失去英國和加拿大市場,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也不會構成影響。
3、保薦機構觀點:
(1)英國和加拿大法院的判決不能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該等判決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2)根據專業權威機構認定,涉案技術不存在侵權行為、并且已被淘汰不再使用,再者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英國和加拿大銷售的設備只有2臺,數量很少,因此兩境外專利案對發行人生產洛陽北玻經營不構成影響; (3)發行人已經對兩境外專利案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計提預計負債800萬元; (4)發行人控股股東高學明先生做出承諾承擔任何由兩境外專利案給洛陽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排除洛陽北玻及其控股子公司、洛陽北玻其他股東與上述損失有關的一切風險。綜上,兩境外專利案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影響。
4、發行人律師觀點:
涉案技術已被發行人淘汰使用,禁止使用涉案技術對發行人生產經營不構成實質影響,英國、加拿大法院的判決不能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發行人控股股東已承諾承擔兩境外專利案可能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發行人也已相應計提預計負債,故兩境外專利案判決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影響。
5、政府觀點:
洛陽市知識產權局授予洛陽北玻知識產權先進企業。
2011年3月7日洛陽北玻榮獲洛陽市2010年度知識產權“先進企業”稱號。2010年北玻申報和獲得國家專利超過100項,比2009年增長近一倍。而之前公司還榮獲了2011年度河南省高成長性“百高企業”榮譽稱號。河南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促進企業再創佳績,營造更好的企業發展環境,以優質服務全力支持百強和百高企業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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