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價值數十萬元“名牌”電纜被查獲
日期:2011-08-18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湘潭縣工商局接到投訴,反映湘潭縣石潭鎮一電線廠涉嫌生產銷售假冒“金杯”、“金鳳”電纜。接到投訴后,縣工商局馬上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黃某一家于2010年8月8開始生產假冒“金杯”和“金鳳”電纜,外包裝上不僅使用了“金杯”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和“金鳳”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并使用了湖南金杯電纜有限公司和湖南華菱線纜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企業名稱和地址。而據查明,“金杯”和“金鳳”兩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分別為湖南金杯電纜有限公司和湖南華菱線纜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4月2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受法律特別保護,當事人的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11月15日,縣工商局依法扣押了當事人生產的價值42.5萬元的“金杯”和“金鳳”電纜。據了解,當事人于11月10日將其生產的部分“金杯電纜”銷往了長沙,從中獲利3.66萬元。故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經營額總計46.16萬元。
目前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做近一步審理調查。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中關于假冒注冊商標案的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當事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其行為符合以上《規定》中的第3種情形,故湘潭縣工商局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