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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神奇的網站,58同城,不用中介租房子……”耳熟能詳的廣告語,讓大家很快記住了分類信息網站“58同城”。但是,當你試圖在網上通過“58同城”查詢房屋信息時,卻可以搜索到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五八信息公司)與五八同城(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兩家公司,究竟哪個才是真正的“58同城”?
因認為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是關聯公司,五八信息公司以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一個字號兩家公司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其運營的、名稱為“58同城”的網站以提供生活服務平臺為內容,涵蓋房產在內的多項服務,其有關房產服務內容的頻道下設“個人出租”“個人求租”“個人出售”“房屋求購”等多個欄目。經過持續的宣傳推廣,“58同城”已成為家喻戶曉的生活服務網站。五八信息公司認為,“58同城”已構成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
五八信息公司訴稱,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公眾誤認為該公司是五八信息公司的關聯公司,構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經營口碑很差,對五八信息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五八信息公司據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在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萬余元。
被訴至法院的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09年,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經紀業務。據了解,這家同樣打著“五八同城”旗號的公司自2009年至2010年,辦公地址與五八信息公司僅一路之隔。
庭審中,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辯稱,在其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58同城”尚不構成知名服務名稱,并且,其與五八信息公司在經營范圍、收入來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競爭關系,各自提供的服務亦不構成混淆。
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認為,“五八”及“同城”均不屬臆造詞匯,具有一定的通用含義,且已成為多家企業字號的組成部份。且“58同城”已注冊為商標,依法已喪失知名商品名稱權,請求法院駁回五八信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擅自使用構成侵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租售信息是五八信息公司通過互聯網提供的各類信息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八信息公司與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的重合,盡管兩公司經營模式不同,但擁有共同的受眾與用戶。因此,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與五八信息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法院指出,就“58”及“同城”的組合而言,是五八信息公司將作為通用詞匯的二者有機結合并形成了獨有、自有的稱謂。通過現有證據,可以認定“58同城”已成為五八信息公司特有的網站名稱,“58同城”構成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
關于“58同城”已注冊為商標,因而喪失知名商品名稱權的這一抗辯理由,法院認為,知名商品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后并不意味著不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由于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將“五八同城”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始于2009年,而“58同城”商標于2012年才核準注冊,因此對于商標注冊前的侵權行為,五八信息公司依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主張權利并無不妥。
最終,朝陽法院認定“58同城”構成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足以使人產生兩者間存在特定關系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令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賠償五八信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五八同城房地產公司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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