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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制筆行業的知名企業,安碩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碩公司)旗下的“SUPERB WRITER”品牌一經推出便大受歡迎。然而當其與原代理經銷商上海荊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荊悅公司)終止合作關系后,卻發現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下稱聯家公司)旗下超市銷售的“SUPERB WRITER”筆涉嫌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安碩公司隨即將聯家公司、荊悅公司及上海佰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下稱佰粵公司)訴至法院,并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余萬元。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所作的3被告連帶賠償安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余萬元的原審判決。
合作終止起紛爭
據了解,安碩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鉛筆、蠟筆、水彩筆、圓珠筆等用品的批發、零售。2007年1月,上海馬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SUPERB WRITER”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6類,書寫工具、繪畫儀器、蠟筆等。2010年11月,安碩公司經核準受讓了該注冊商標專用權。
安碩公司表示,聯家公司是大型百貨超市,其在上海市開設的數家“家樂福”超市門店中銷售涉嫌侵犯安碩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涉嫌侵權商品外包裝上所標示的信息,被告荊悅公司為商品制造商,而荊悅公司原名為上海百悅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前是安碩公司的代理經銷商。荊悅公司在其制造的木桿鉛筆上標注了安碩公司的“SUPERB WRITER”商標。佰粵公司的條形碼貼在標注有涉案商標的商品上,故佰粵公司與荊悅公司共同制造了侵權商品。
據此,安碩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將3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0余萬元。
聯家公司在原審中辯稱,其銷售的商品是從荊悅公司和佰粵公司處進貨,具有合法的來源,而且其在銷售時也不知道涉案商品系涉嫌侵權商品,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佰粵公司在原審中辯稱,其并非涉案商品供貨方,涉案商品上出現的條形碼和名稱只是為了區別貨款的收款單位,佰粵公司并非侵權產品的生產商,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奮起維權終獲勝
據了解,2014年4月22日,荊悅公司發函給安碩公司稱:“感謝貴公司與上海百悅投資有限公司(更名為上海荊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因雙方已經終止合作,現將有關尾款結算事項函告貴單位,請予以理解、配合……”
2013年,荊悅公司與佰粵公司作為供應商與聯家公司分別簽訂《合作銷售合同》,而荊悅公司與佰粵公司聯系人為同一人。
2014年6月,安碩公司在上海市數家家樂福超市對涉案商品“SUPERB WRITER”筆進行公證,涉案商品上印有“產品名稱為佰粵2B電腦答題考試涂卡筆”“上海佰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2H筆條形碼上印有“上海百悅投資有限公司”字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聯家公司銷售的鉛筆筆身上使用了與安碩公司擁有的“SUPERB WRITER”商標相同的字母,雖然字體上略有區別,但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系為侵犯安碩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法院同時認為,荊悅公司、佰粵公司與聯家公司簽訂的《合作銷售合同》聯系人均為同一人且聯系地址相同,佰粵公司承認上述聯系人系原荊悅公司員工,現為佰粵公司監事,故佰粵公司應當知道荊悅公司生產的商品是侵權商品。另外,佰粵公司提出聯家公司所銷售的侵權商品系荊悅公司因對其負有金錢債務,遂以在聯家公司處的貨物抵債,貼上佰粵公司的條形碼是為了方便聯家公司結算貨款。對此,原審法院認為,由于佰粵公司未能提供其與荊悅公司之間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憑證,且聯家公司提供的發票和供貨清單顯示貼有佰粵公司條形碼的商品均系其自己銷售給被告聯家公司,因此佰粵公司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聯家公司銷售侵犯安碩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樣構成侵權。
關于聯家公司、荊悅公司、佰粵公司在該案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認為,荊悅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了安碩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被告佰粵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委托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了安碩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聯家公司作為大型超市經營者,其統一采購的相同外包裝的商品上貼有不同公司的條形碼,且筆桿上均印有“SUPERB WRITER”字樣,其應當在進貨時要求供貨者提供“SUPERB WRITER”商標是否正在注冊、已經注冊或者有關商標授權的相關資料,對此聯家公司僅根據供貨合同中供貨商對不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聲明來主張其免責不能成立。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3被告分別就其實施的侵犯安碩公司“SUPE RBWRIT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荊悅公司賠償安碩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佰粵公司在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聯家公司在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荊悅公司、佰粵公司、聯家公司連帶賠償安碩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3.5萬元。
上述一審判決作出后,聯家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但未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