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11051631號“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提出注冊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植物飲料、可樂等商品上。王老吉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鴻道,陳鴻道同時系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2013年11月,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產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據此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王老吉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4年11月,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隨后,王老吉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未獲支持。王老吉公司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老吉公司上訴稱,其出于商業運營的需要,將“加多寶”系列商標許可給關聯企業。上述商標已被核準注冊在多類商品和服務上,包括茶飲料商品。因此,申請商標也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符合我國現行商標法的規定,理應獲準注冊。王老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申請商標進行了長期、持續并有效的使用,實現了商標的區別功能。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怕上火喝加多寶”構成,上述標識使用在啤酒、無酒精飲料、果汁等商品上,相關公眾容易認為上述飲品類商品具有預防上火或者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從而對相關商品的功能、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商標授權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的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并不是審查申請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的當然依據。因此,王老吉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毛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