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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不少經營者通過在各大平臺投放廣告以提高知名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經營者們辛苦設計的廣告也可能被模仿、抄襲。
慧和公司為提高企業影響力,就其主打品牌“慧科技”的對外宣傳簽訂了多份廣告宣傳合同,開始對外使用“第五個季節TheFifth…廣告語。隨著知名度的提升,慧和公司發現一家名為無錫五季公司的企業,不僅使用“五季”作為企業字號,還涉嫌模仿其投放的廣告網頁宣傳等。經法院審理,從慧和公司主張權利的廣告網頁的構成要素來看,該廣告網頁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匯編作品,慧和公司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一系列侵權行為,更改其企業字號,并向慧和公司賠償100萬元。
該案明確了企業在各平臺中投放的廣告網頁,如具有獨特的創意和風格,體現了智力成果的特性,具有獨創性,則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對嚴重侵權行為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讓權利人獲得充分保障,讓侵權人付出高昂代價,具有警示意義。
隨著終審判決的作出,雙方的糾紛告一段落。但對于相關企業而言,應如何避免此類行為發生?我們建議,企業應完善自主創新機制,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高研發能力,創造出更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此外,企業應尊重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堅決杜絕抄襲、模仿、攀附、虛假宣傳等行為。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積極主動維權,及時通過司法途徑保護創新。創新不易,企業應將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布局,進可攻退可守,多種方式全面保護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