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廣東省汕頭市一家公司在服裝商品上注冊了“寶潔BAOJIE及圖”商標,日化企業美國寶潔公司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未認定美國“寶潔”為馳名商標。 1998年7月27日,汕頭市南田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寶潔BAOJI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經審查后初步審定并公告。在該商標公告期間,寶潔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經審查,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寶潔公司不服,于2001年7月5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07年8月22日,商評委依據寶潔公司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寶潔公司在先的商號權,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寶潔公司不服,遂將商評委起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寶潔公司認為,“寶潔”商標在中國長期使用并廣泛知名,早在1994年11月28日就已在中國獲得注冊。公司旗下擁有300多個品牌,“飄柔”、“潘婷”、“海飛絲”、“玉蘭油”等品牌在中國家喻戶曉,其中“飄柔”、“OIL OF ULAN”、“COVER GIRL”曾經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汕頭公司所注冊商標是惡意抄襲和復制,其注冊和使用必然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侵犯消費者和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針對此案的焦點問題——“寶潔”商標是否應認定為馳名商標,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異議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使用“寶潔”商標的狀況,原告僅提交“寶潔”商標注冊證不足以證明該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由于原告所主張的“寶潔”商標目前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故原告以上述法律規定為由,主張其所有的“寶潔”商標理應受到跨類保護,并對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寶潔”商號雖在中國大陸的日化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號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相同或類似商品中使用并已產生一定影響,亦未舉證證明其在洗滌用品、化妝用品、護膚護發用品、食品、藥品等商品上使用“寶潔”商標的知名度已經達到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內,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原告主張被異議商標使用會引起消費者產生與其商號的聯系缺乏證據支持,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綜上,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關于“寶潔BAOJIE及圖”商標的異議復審裁定書。目前,當事人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