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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鑫寶源公司從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獲得32集電視劇《奮斗》的發行許可證。2007年6月29日,鑫寶源公司將《奮斗》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包括轉授權及打擊網絡盜版的權利)授予寧波成功公司,授權期限為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07年7月26日,寧波成功公司發現在北京時越公司所有的悠視網上可以下載到《奮斗》,寧波成功公司請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對此進行了公證。2007年7月30日,寧波成功公司委托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萱向北京時越公司發出了律師函。在律師函中,寧波成功公司表示其獲得了《奮斗》的著作權人鑫寶源公司授予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北京時越公司停止在線播放《奮斗》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責任。2007年8月26日,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出具的(2007)滬靜證經字第3115號《公證書》表明,悠視網上仍在進行《奮斗》的在線播放。庭審中,寧波成功公司表示北京時越公司在庭審前才停止《奮斗》的播放。
一中院終審審理認為:鑫寶源公司將電視劇《奮斗》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寧波成功公司,期限為3年,故寧波成功公司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間享有該電視劇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時越公司未經寧波成功公司許可,在其所有的悠視網向互聯網用戶提供該電視劇的在線播放,侵犯了寧波成功公司對該電視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北京時越公司主張其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范疇,對此,一中院認為,互聯網用戶通過悠視網能夠觀看該電視劇的內容,即使悠視網的播放方式系定時定集播放,悠視網未經許可的在線播放行為亦侵犯了寧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問題。由于悠視網在線播放該電視劇的方式是限定時間、限定集數,互聯網用戶不能隨意選擇觀看的集數和時間,因此,悠視網的上述行為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寧波成功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北京時越公司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北京時越公司因侵權所得的利潤數額,根據該電視劇的市場反響及播放檔期、悠視網在線播放該電視劇的方式及影響范圍、北京時越公司的主觀態度及侵權情節、寧波成功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綜合因素,一中院終審判決:北京時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賠償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經濟損失7萬元,駁回了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