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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鳴生一案的判決中,法院認定,雖然書生網絡公司與李鳴生簽訂了合作協議,但該公司將授權范圍之外的李鳴生的11種圖書授權給書生數字公司使用,書生數字公司將上述內容收入其數字圖書館系統,銷售給大學通過局域網傳播,上述行為侵犯了作者對于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判后,李鳴生表示:“書生公司的做法,無視國家法律,是對全國眾多作家、專家、教授的極不尊重。我們之所以起訴書生公司,一方面是為警告,一方面是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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