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富比”商標侵權糾紛案終審結案
日期:2008-10-08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四川蘇富比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蘇富比)與英國蘇富比拍賣行的“蘇富比”商標侵權案日前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四川蘇富比被判不得再使用“蘇富比”字號。
蘇富比拍賣行(SOTHEBY’S)于1744年在英國倫敦成立,主要經營古董、字畫等高端藝術品的拍賣。該拍賣行于1995年1月21日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了“SOTHEBY’S”商標,注冊證號為第776055號,核定使用在第35類拍賣類別上。此外,自1995年起其先后在第36類、第37類等類別上注冊了“SOTHEBY’S”商標。1999年至2000年間,該拍賣行又先后在第16類等多個商品類別上注冊了“蘇富比”文字商標,2006年5月又向商標局提交了在第35類等26個類別上分別注冊“蘇富比”和“SOTHEBY’S”商標的申請。
1974年5月,蘇富比拍賣行在中國香港成立了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用于推廣其在亞洲地區的拍賣業務,并授權該香港公司在內地和中國香港使用商標和字號“蘇富比”和“SOTHEBY’S”。1994年5月,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并通過開展的慈善性拍賣、預展等活動,在中國內地推廣“蘇富比”品牌。
四川蘇富比成立于2003年12月,其擁有第3887284號“蘇富比”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拍賣服務類別上。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于2002年12月在中國香港地區成立香港佳士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2003年10月,又在香港成立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記者在網址為“www.hkssb.com”的網站上看到,四川蘇富比和名為“中國拍賣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是名為“中國蘇富比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該集團的法人代表也是李某。
據了解,四川蘇富比主要從事動產、不動產、普通書畫等的拍賣,而蘇富比拍賣行主要從事高端藝術品的拍賣,但是蘇富比拍賣行及其關聯公司迄今為止尚未在中國內地舉行過正式拍賣活動。蘇富比拍賣行曾經多次取證并指出,蘇富比公司曾在拍賣及其宣傳活動中,多次使用了“蘇富比”、“蘇富比”、“SOTHEBY”、“中國蘇富比拍賣”、“四川蘇富比”等標識,其還曾在宣傳文章中寫到“‘蘇富比’是一個有著280多年悠久歷史的世界品牌”等字樣。四川蘇富比則表示,蘇富比拍賣行所指出的相關行為均系“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所為,與其無關。
另據悉,2007年5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曾判決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名下的香港蘇富比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香港蘇富比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中國蘇富比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永久停止使用“蘇富比”或者相近似的名稱,并停止侵犯蘇富比拍賣行在香港注冊商標“蘇富比”的行為。
蘇富比拍賣行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四川蘇富比時,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相關公眾是否會對兩個“蘇富比”的服務產生混淆和誤認。四川蘇富比表示,蘇富比拍賣行根本尚未進入中國拍賣市場,何來誤認之說。法院則認為,蘇富比拍賣行的字號和商標“蘇富比”并非普通或者常見的中文詞匯,通過蘇富比拍賣行的使用和宣傳,相關公眾已經將“蘇富比”與蘇富比拍賣行的拍賣服務建立起直接的聯系,四川蘇富比在明知蘇富比拍賣行字號及其服務商標的前提下,仍在其拍賣活動、宣傳材料、網站和名片中使用“蘇富比”商標標識,并不能說明其合理理由,顯然具有借助他人的商譽,使相關公眾對二者的服務發生混淆和誤認的主觀故意。
一審法院還認為,蘇富比拍賣行在拍賣服務上使用的“蘇富比”標識在我國雖屬于未注冊商標,但是由于蘇富比拍賣行、蘇富比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上海代表處自1988年開始就在中國境內持續使用和宣傳,已被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應當認定為拍賣行業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并判定四川蘇富比立即停止其在拍賣和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與蘇富比拍賣行涉案“SOTHEBY’S”注冊商標和“蘇富比”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
此后,四川蘇富比在上訴中還是堅持認為其并未突出使用過“蘇富比”文字,所謂“中國蘇富比”、“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等稱謂與其無關,因此其既不構成侵權,也不應當對“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的行為承擔責任。二審法院就此給出的結論是,四川蘇富比不能提供“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存在的證據;而且“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旗下的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均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資,其中在中國內地實際從事拍賣經營的只有四川蘇富比,因此以“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或“中國蘇富比拍賣集團公司四川蘇富比公司”名義在中國內地從事的與拍賣有關的行為后果均應由蘇富比公司承擔。
最終,二審法院沒有支持四川蘇富比的訴求,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