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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合生元公司主要生產兒童益生菌沖劑,該品牌在國內外享有一定聲譽,已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近幾年來,因大連天益公司持續在其生產的“衡生態”牌合生元膠囊的外包裝、產品說明書、標簽、手提袋上突出使用“合生元”字樣,合生元公司于2007年4月選擇在侵權發生地法院――威海中院提起訴訟,以天益公司商標侵權給其造成損失為由,索賠經濟損失。
一審審理過程中,天益公司辯稱“合生元”是益生菌和益生元同時合并使用的一類制品,屬于商品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通用商品名稱。
威海中院審理后認為,天益公司辯稱“合生元”一詞構成通用名稱的證據不足,因為“合生元”屬外來音譯詞,原英文“synbiotics”還有合生素、共生源等多種譯法,且本案涉訴商標經過合生元公司長期使用,已經具有顯著性。
為此,威海中院判決天益公司構成商標侵權,應賠償合生元公司經濟損失13萬元。天益公司提起上訴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