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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此次訴訟源于幾年前高通公司與博通公司的專利之爭。2005年,博通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訴訟,認為高通公司的芯片和芯片組侵犯了其擁有的專利。博通公司勝訴后,國際貿易委員會遂于2007年6月7日簽發了排除高通公司芯片和芯片組以及包含高通公司芯片的“所有手持無線通信設備,包括手機和PDA”進口美國的有限排斥令。此排斥令一旦執行,將導致華為、富士康、三星、摩托羅拉等眾多使用高通公司芯片的手機和PDA的制造商的產品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于是,2007年10月5日,眾達律師事務所代表華為等10家公司,向美國聯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聯邦巡回法院同意眾達律師事務所提出的理由,認定將有限排斥令的權利限定為針對原案中的當事人,即高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