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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關扣押
涉嫌侵犯備案商標的出口商品
1991年1月,韋爾德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注冊了“J-B WELD”商標,該商標是由6個大寫英文字母組成的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類商品中的雙功能液態化學粘合焊接劑。2000年12月,該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有效期從2001年1月到2011年1月。與此同時,韋爾德公司公司還將該商標依照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進行了備案。
2006年11月28日,深圳海關向韋爾德公司發出通知稱,該關在鹽田港查獲神力公司申報出口的標有“J-B WELD”的膠粘劑210千克,涉嫌侵犯韋爾德公司商標權。其后韋爾德公司按照深圳海關要求辦理了有關事宜。
2007年3月,韋爾德公司以神力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將其起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神力公司停止出口銷售行為,銷毀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以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等。
一審法院判令
神力公司侵權行為成立
就在韋爾德公司起訴后不久,2007年4月,基于彭金局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了《關于第540092號“J-B WELD”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撤銷了韋爾德公司的商標,并予以公告,隨后韋爾德公司提出了撤銷復審。
受理案件后,深圳中院從深圳海關調取了被控侵權商品樣品兩個,在庭審中,神力公司確認了制造了被控侵權商品及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真實性。但該公司堅持認為,無論是商品分類,還是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被控侵權商品與韋爾德公司商標核定的商品均不相同,兩者既不屬于同類商品,也不屬于了類似商品。同時,神力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稱為“托板”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圖片包含了“J-B WELD”標識,神力公司認為可以據此對抗韋爾德公司注冊商標權。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是用于汽車焊接等用途的工業粘合劑,與韋爾德公司商標核定的“雙功能液態化學粘合焊接劑”屬于同一類似群商品,均是焊接用化學制劑,應當屬于類似商品,因此神力公司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同時,由于神力公司所擁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在韋爾德公司商標申請和授權之后,不能對抗涉案商標的在先權利。該院同時認為,雖然韋爾德公司商標于2007年3月被撤銷,但神力公司出口被控侵權產品的時間是在涉案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于是,深圳中院作出了判令神力公司賠償韋爾德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終審法院維持
韋爾德公司勝訴的判決
一審判決后,神力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該院撤銷原判。
廣東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商品標識,商品名稱為“AUTO WELD”(中文含義為汽車焊接),“J-B WELD”作為商標使用,與韋爾德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根據被控侵權產品的英文說明以及使用示意圖可以得知,該商品主要用于汽車焊接等用途的工業焊接劑,這與韋爾德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雙功能液態化學粘合焊接劑”屬于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神力公司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
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中關于神力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不能對抗申請和授權在先的韋爾德公司商標權的認定,以及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在法定數額之內酌情判賠6萬元的內容,并未不當。于是,該院近期對該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