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企業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大方正公司)原員工因離職后創辦了深圳市方正數碼有限公司(下稱深圳方正公司),被北大方正公司及深圳市北大方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北大方正公司)以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告上法庭,經過一審、二審后,法院對深圳方正公司作出停止侵權、立即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北大方正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等判決。而對于北大方正公司等提出的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離職員工創辦深圳方正公司被原公司起訴
2007年1月,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將深圳方正公司起訴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定“方正”(注冊號1331262)、“FOUNDER”(注冊號981946)、“方正圖”(注冊號655416)及其“圖+方正+FOUNDER”組合商標(注冊號1017984)等3個商標為馳名商標、深圳方正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在媒體刊登道歉聲明、深圳方正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停止生產與涉案商標相近產品、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訴訟請求。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提供了其從深圳方正公司購得的被控侵權產品MP3等證據,同時提供了大量廣告宣傳證據證明自己的商標的馳名程度。
深圳市中院經審理查明,王某、顏某原為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職員,兩人均于2004年9月被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以“違紀”為由辭退。離職后,兩人于2005年1月成立了深圳方正公司,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硬件產品及周邊產品、數碼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等,公司由王某擔任法人代表,顏某為股東。法院同時查明,2005年4月,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由北大方正公司許可深圳北大方正公司使用上述3個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性質為獨占性使用許可。
一審判令深圳方正公司變更企業中英文名稱
深圳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將“方正”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又注冊了“方正”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深圳方正公司成立之后,在名稱中使用“方正”字號,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認為深圳方正公司與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存在關聯,深圳方正公司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而北大方正公司將“FOUNDER”商標注冊在第9類,屬于“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類,而深圳方正公司使用域名“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的行為,侵犯了第98194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需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其他兩個注冊商標,法院認為不存在侵權行為。
深圳市中院同時認為,雖然兩原告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證據來證明其注冊商標的知名程度,但由于在本案中,涉案注冊商標不存在需要跨類別保護的情況,無須認定為馳名商標。結合涉案商標知名度、深圳方正公司侵權持續時間等具體情節,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深圳方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大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第981946號“FOUNDE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變更企業中、英文名稱,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方正”、“FOUNDER”字樣,向兩原告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法院駁回兩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終審駁回北大方正認定馳名商標的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大方正公司認為,一審未判決深圳方正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銷“founderdigital.com.cn” 域名以及“fountel.com”域名,存在漏判。一審判決未認定“方正”、“FOUNDER”和“方正圖”為馳名商標,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而深圳方正公司、深圳北大方正公司沒有參加二審答辯。
廣東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北大方正公司指控深圳方正公司存在涉嫌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據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判定即可,無需對涉案注冊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故本案對北大方正公司要求認定第1331262號“方正”、第981946號“FOUNDER”、第655416號“方正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請求,不予支持。
廣東省高院同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深圳方正公司使用域名“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的行為已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第981946號“FOUNDER”注冊商標專用權,卻未判決深圳方正公司停止使用其域名不當,應予以糾正。于是作出:維持一審判決、深圳方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fountel.com”、“founderdigital.com.cn” 域名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