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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德庸訴稱,其系臺灣著名漫畫家,創作了《雙響炮》、《醋溜族》、《澀女郎》、《關于上班這件事》等多部知名作品,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其中《關于上班這件事》針對上班族每天都要面對的上班一事,其以幽默、辛辣和自嘲的手法描繪了一部都市上班族的人生百態。后發現被告制作并在北京電視臺財經頻道播放了電視欄目——《上班這點事》,被告不僅在欄目名稱上明顯使用了原告著作的書名,而且在電視欄目的廣告宣傳及內容中多次頻繁使用原告著作中的標志性語句。
原告朱德庸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被告行為使得社會上的公眾對被告的電視欄目與原告及原告的著作之間的聯系產生混淆和誤認,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北京電視臺財經頻道播放致歉聲明,消除影響;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維權費用3282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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