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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劉某2005年2月被聘為沈陽某化工有限公司高管,主要負責向該公司的美國總部匯報業務等。在日常工作中,劉某掌握公司大量的商業秘密,該公司遂與劉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合同》,明確約定:劉某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離職之日起的2年內,違約金為劉某任職期間最高年度收入的50倍。2007年4月,劉某突然提出辭職。同年5月,沈陽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冊成立,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劉某的妻子,劉某則是公司的股東,任監事一職。
沈陽某化工有限公司稱,沈陽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劉某利用在原企業任職期間所掌握的大量的核心信息,從事著與原企業經營活動內容幾乎完全一致的業務,獲取了較高利潤。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沈陽利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劉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業秘密,賠禮道歉以及判令劉某夫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形成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對此案以調解方式結案,劉某同意停止侵權,并向原企業書面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