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評委駁回濰柴集團兩個類別商標異議申請
日期:2010-06-18 00:00:00 訪問次數:2000
在濰柴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反訴被告)訴民營企業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反訴原告)字號及商標侵權一案等待判決的關鍵時刻,商標主管部門一紙行政裁決的出現,突然將優勢推向了握有三個類別“濰柴”商標的民營企業濰柴工貿一方。
記者日前獲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國家商評委)正式駁回了濰柴集團關于第3246065號“濰柴”漢字商標和第3284573號濰柴漢字及拼音組合商標的異議復審,并同時裁定濰柴工貿申請的上述兩個類別的“濰柴”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這是濰柴工貿在2001最早申請第1677821號“濰柴”漢字及拼音組合商標后,又接連獲取了兩個不同類別的“濰柴”商標。
國家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分別指定使用在第4類工業用脂、工業用油等商品和第7類柴油機等商品上,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在被異議商標注冊前已成為公眾知曉的馳名商標。因此,被異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濰柴工貿在12類申請的濰柴拼音組合商標第3284573被核準的理由相同。
在被告濰柴工貿是否侵犯濰柴集團的名稱權問題上,國家商評委認為,濰柴集團的企業名稱2007年核準變更,其對“濰柴”不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權。濰柴集團主張的其前身濰坊柴油機廠簡稱為“濰柴”,但其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相關公眾已將“濰柴”與申請人相聯系。
為此,國家商評委駁回了濰柴集團的異議申請,并裁定濰柴工貿予以核準注冊兩個類別的“濰柴”商標。
在兩個“濰柴”商標被行政裁定歸濰柴工貿后,濰柴集團與濰柴工貿的商標訴爭遠未結束。兩者糾紛自去年4月份進入法律程序以來,由于管轄權異議等因素,截至今年4月23日才進行了正式開庭審理,迄今一審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