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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是“碧生源”常潤茶的包裝外觀設計專利權人,2007年10月,他發現市場上銷售的“碧生堂”常潤茶外包裝和自己的設計十分相像,取證后申請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侵權者進行處罰。知產局經過現場調查,責令南陽久樂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 ,經銷商也不許再銷售。
久樂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表示侵權產品并非該公司制造銷售,該公司也不知道經銷商從何處購進涉案產品。該公司只是在2006年報批了“碧生堂”常潤茶產品,但從未生產銷售。知產局認定久樂公司侵權錯誤,請求撤銷處理決定書。
法院認為,“碧生堂”常潤茶的包裝盒上明確標注有“南陽市久樂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樣,標注的“久樂”字樣商標與久樂公司注冊的商標一致,批準文號等與久樂公司的也相同。經銷商也證明從久樂公司購買了涉案侵權產品。工商部門在久樂公司檢查時也查到侵權產品。法院據此認定久樂公司有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同時認定久樂公司制造的“碧生堂”常潤茶與趙先生的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落入專利保護范圍正確,駁回南陽市久樂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