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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2008年8月19日,阿迪達斯公司向遼寧市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請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阿迪王公司、德國阿迪王(國際)體育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阿迪達斯還向上述三被告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
被告之一華珠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以華珠公司、阿迪王公司的住所地、涉案產品生產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等為由,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該案的管轄異議。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阿迪達斯公司系將阿迪王公司、華珠公司及郭艷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郭艷梅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實施地在遼寧省營口市,因此該院擁有該案的管轄權。
隨后,阿迪王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就該案管轄權異議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據了解,二審法院認為被告郭艷梅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實施地在遼寧省營口市,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由管轄權。不過因為該案系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相關規定,營口市等市區域內的第一審涉外案件,由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09年5月16日,該案被移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并于2009年11月5日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此期間,阿迪達斯公司就管轄權異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今年4月2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阿迪達斯公司訴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該一審判決,阿迪達斯公司請求法院認定阿迪王公司等被告被訴行為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賠償等6項訴求均被駁回。阿迪達斯公司隨后就該一審判決結果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處于二審審理階段。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管轄權異議再審裁定,有關人士指出,應當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該案管轄權二審裁定存在瑕疵,否則最高院不會作出再審裁定。該人士進一步表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要作出的再審裁定結果,將極有可能推翻此前的二審裁定,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享有該案的管轄權,該院此前作出的阿迪達斯公司訴阿迪王公司等三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一審判決以及正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的二審均將自動無效,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一審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