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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作期滿后被許可人繼續使用審美商標,并將審美用作企業名稱,審美美發公司將北京某審美美發中心起訴到法院,要求1.3萬元的賠償款。近日,豐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介紹,審美美發公司為“審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02年11月21日獲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主營業務之一為美容美發,經過多年經營,審美品牌在業內獲得諸多榮譽,在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服務得到廣大消費者認可。2005年5月17日,審美公司與劉女士簽訂《審美品牌合作協議書》,合作期限為2005年5月17日至2010年5月16日,劉女士以支付品牌使用費的方式有償使用“審美”商標。合同履行中,劉女士在未經審美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將“審美”注冊成企業字號,并在合同期滿后仍然繼續使用審美商標。侵犯了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起訴要求審美美發中心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含有“審美”字樣的宣傳片、會員卡、裝修裝潢,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律師費共計1.3萬元。
審美美發中心在庭上認為,公司和審美美發公司簽了五年的合同,但在這五年里對方沒有盡到合同義務和相關的技術支持,中心已經注冊某審美美容美發中心,并獲通過,不存在侵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于審美美發中心堅持不同意更改企業名稱,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本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