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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引人關注的案件——曾被業界稱為“中國立體商標第一案”的“方型瓶”立體商標爭議案再次走入人們視線。該糾紛起于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巢公司)與開平味事達公司(以下簡稱味事達)之間的一個相似的包裝瓶——“方型瓶”。原告味事達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雀巢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
焦點一:商標評審裁定上只有兩人簽名,評審程序瑕疵是否影響評審結果
原告味事達提出,商評委做出的商標評審裁定上只有兩個審查員的簽字,合議庭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撤銷裁定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根據合議庭的組成規則,合議庭人數必須是單數才能實現少數服從多數的裁判結果。因此,商評委被指違反正當程序,該商標評審裁定無效。
商評委辯稱,該案的評審確由3名評審人員完成,但其中一名評審人員被調到了別的處室,故裁定書上只有兩個人的簽名。后又稱,雖然原評審人員中的一位在案件審理期間被調走,但是馬上又有一名本處的評審員參與到評審中合議,程序并無不當。味事達對此提出異議,認為裁定書具有公開公示的更高效力。商評委表示,該評審程序是有失誤,但補救措施也僅限于再加一個評審員,不會因為這個問題而改變裁定書所涉及的實體性權利義務關系。
焦點二:誰在先使用了這個“有顯著性的瓶子”
商評委評審認為,爭議商標瓶型經過雀巢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被消費者知曉,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了顯著性。商評委裁定認定“爭議商標瓶型作為第三人調味品產品的包裝裝潢已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爭議商標瓶型經過第三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而這一說法受到了原告的質疑。商評委稱,“一百多年”的認定是從其第一次在瑞士使用時起算,最早在中國使用始于1992年。然而,1992年這一時間點卻缺乏相關的使用證據。
味事達則稱其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前身開平縣醬料廠早在1983年就在使用棕色方型瓶作為中高端味極鮮醬油的包裝,并長期大量持續使用至今,且其使用棕色方型瓶的味極鮮醬油連續多年在全國1 5個主要城市的方瓶裝醬油市場中占有率第一。雀巢提交的證明其使用爭議商標瓶型的證據顯示,其在中國市場上宣傳使用爭議商標瓶型的“美極鮮味汁”的時間在2000年以后,遠晚于味事達(前身)1983年持續使用棕色方型瓶的時間。
中國社科院教授李順德指出,對作為產品包裝的立體商標,法律特別強調必須有長期使用形成的顯著性才能夠注冊,在中國市場,這個商標已經不具有可識別的顯著性,基于實際情況,中國企業要積極啟動撤銷程序,不能讓它繼續合法存在。
焦點三:雀巢公司侵占通用包裝公共資源之嫌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味事達認為,“棕色方型瓶”并不具有法條規定的“顯著性”。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內地調味品行業使用棕色方型瓶作為其包裝的企業約在上百家左右。在爭議商標注冊前,棕色方型瓶在中國已是調味品行業廣泛使用的中高端醬油的常用包裝或通用包裝,而非雀巢的特有包裝。在整個行業長期普遍使用的情況下,“棕色方型瓶”已經成為整個行業的公共資源。這種“方型瓶”不具有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也不宜被核準注冊為立體商標由一家獨占。在爭議商標注冊之前,雀巢公司長期對棕色方型瓶不享有任何合法權利,味事達和同行業長期合法使用該包裝,形成了自由使用該通用包裝公共資源的權利,已形成了穩定的經濟秩序。爭議商標的錯誤注冊,導致雀巢壟斷了中國調味品行業共同培育的棕色方型瓶裝中高端醬油市場,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違背了商標法的宗旨和立法本意,依法應予撤銷。
中華商標協會專家委員會主任董葆霖認為,雀巢公司在2002年向中國申請商標注冊時,強調通過使用產生了顯著性,但是,向商評委提供證據材料時隱瞞了它所知道的別人已經在先使用的事實真相,這種情況下取得注冊的合法性要質疑。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原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庭長張廣良認為,雀巢公司在注冊商標的過程當中隱瞞了明知的事實,說它有不正當注冊或者欺騙手段注冊都是可以的。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它通過形式上合法達到非法的目的。雀巢公司有可能構成濫用授權程序。截至本刊截稿時,法院尚未公布該案審理結果。
案件背景鏈接
2008年下半年,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以其在第30類食品香料商品上享有的第G650537號瓶形立體商標權向廣東省開平市的數家醬油生產企業發函,要求其停止使用與該立體商標形狀相同的方形瓶作為產品包裝。時至今日,開平市多家醬油企業已停止了使用上述方形瓶的行為,但開平味事達調味品有限公司并沒有停止生產,認為其沒有侵犯雀巢公司商標權。并采取了兩方面行動。
一方面,2008年11月24日,味事達公司以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雀巢公司訴至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門中院),稱其早在1983年即開始使用棕色方形瓶作為其中高端味極鮮醬油的包裝,對該立體商標的使用比雀巢公司要早,同時提出其商標具有顯著性特征,消費者不會因為該方形瓶的使用對雙方的產品產生混淆。
2010年7月9日,江門中院對上述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味事達公司的確認不侵權主張獲得了支持。雀巢公司因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還沒有此審理結果的消息。
另一方面,2008年11月26日,味事達公司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雀巢公司第G650537號商標注冊的申請。
商評委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裁定,味事達公司的主張未得到支持,第G650537號商標被裁定予以維持注冊。味事達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是有了文章開頭的情節。
中國立體商標之路
北京天馳律師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律師馬翔介紹:立體商標又稱外形商標,是由三維要素組成的視覺商標,與平面商標相比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更能引起消費者的注意,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青睞。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這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擴大了保護客體。82年《商標法》中所規定的保護客體為“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 。而修改后變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至此,“三維標志”一詞出現在了《商標法》的保護客體當中,被明確的納入《商標法》的保護范圍。修改后的《商標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見,中國對三維標志及立體商標的保護是從2001年12月1日開始的。
2003年4月,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北京德高尼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DEGONEY及圖立體商標。這意味著中國第一個立體商標已正式申請注冊成功。
典型案例比較——“費列羅”立體商標領土延伸案波折獲準
費列羅巧克力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而其立體商標申請到中國的國際領土延伸過程中的波折卻鮮為人知。
2001年12月,費列羅公司在其所在國意大利首次提出了將單粒“金莎”巧克力的外觀注冊為立體商標的申請,該申請于2002年5月23日被意大利有關商標管理機關核準,并給予該三維形狀以立體商標的法律保護。2002年9月,費列羅公司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相關規定,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了對于該商標在中國進行領土延伸保護的申請。
商標為一個三維標志,由一塊包在金黃色紙里的球形三維形狀組成。在該圖形的上半部分里,有一個白底橢圓形小標記,帶有一條金邊和一條白色細邊,該三維圖形放置在一個栗色和金黃色的底座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色彩為金黃色、紅色、白色、栗色。
商標局于2003年3月19日,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對其在我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2003年5月6日,費列羅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2006年10月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同樣駁回了申請商標在我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費列羅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申請商標是否系缺乏顯著特征而是否應被核準注冊這一問題上。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相關決定。此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作為我國通過司法程序授予權利的首例立體商標,費列羅案宣判之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商標法》于2001年修改以后,很多企業和個人對于立體商標這一新生事物表現出極高的熱情,眾多立體商標的申請涌入國家商標局。
而據了解,目前我國對立體商標的申請和注冊仍持相當審慎的態度。迄今為止,被核準注冊的立體商標并不多,僅有少部分公眾認知度極高或者是顯著性非常強的三維標志,其中最為著名的包括:2005年核準注冊的可口可樂公司的飲料瓶,2004年核準注冊的卡夫食品公司的三角巧克力及2008年核準注冊的之寶制造公司的zippo打火機。而很多我們比較熟悉的立體商標申請,均被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以缺乏顯著性為由予以駁回,如勞力士鐘表公司于2002年申請的腕表外形立體商標,通用汽車公司于2004年申請的汽車外形立體商標。
全球雖然有很多國家對立體商標提供法律保護,但基于立體商標注冊之后可能產生的與外觀設計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沖突或者協調的問題,以及對于公眾利益的影響,各國至今對立體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仍然采取相對嚴格的標準。對立體商標的審查,有時需要一些特別的考量。這也是業界需要共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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