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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訪時了解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全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廣受關注。
中國尼康曾獲商標專用權
成立于2000年3月28日的金華市五星電梯有限公司,起初經營人力三輪車、簡易電梯,經幾次改名后,2006年6月27日公司名稱最后變更為浙江尼康,經營范圍也變更為電動自行車、電瓶助力車以及除電子出版物和電子信息產品之外的電子產品制造和銷售。
2001年8月27日,當時的金華市五星電動車輛有限公司就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尼康及圖”商標,2002年12月7日經商標局核準,該公司獲得“尼康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為第12類“電動車輛、電動滑板車、電動摩托車等”。
該公司在其網站的照片、店堂裝飾圖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車體等處分別使用了“尼康”和“NICOM”文字。在公司門口、大樓外部、公司車輛的車身、廣告資料、尼康報等中使用了“尼康車業”、“尼康電動自行車”、“尼康”字樣。
因為這款電動自行車有名,專業經營電動自行車的朱國平在西安市太華市場租下場地,批零銷售該款電動自行車。在朱國平的批發市場門頭廣告牌有文字:中國尼康電動車誠招各地經銷商,其中“尼康”、“NICOM”用顯著字體突出表明。
日本尼康株式會社起訴浙江尼康
浙江尼康的這些行為,使住所地為日本東京都有近百年歷史的尼康株式會社大為不滿。于是,株式會社尼康一紙訴狀將浙江尼康、朱國平以及太華市場告上法庭。
尼康株式會社訴稱,原告于1946年就開始在照相機產品上使用“Nikon”商標,此后該商標在日本以及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注冊使用。1979年8月15日該株式會社在中國獲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標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9類的“攝影機、電影攝影機、透鏡等”。1986年2月15日又獲得“尼康”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的“照相機、眼鏡、光學設備和儀器等”。
尼康株式會社出示材料表明,1979年8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14日,他們先后在共44個類別中注冊了“Nikon”商標。自1986年2月15日起至2005年9月14日該株式會社先后在共40個類別中注冊了“尼康”商標。與此同時,該株式會社開始在中國設廠。自1996年起,先后有廣東尼康照相機有限公司、杭州尼康照相機有限公司等7家尼康公司相繼在中國境內成立。并且,自1995年9月11日至2008年12月15期間,尼康株式會社與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尼康照相機有限公司等中國公司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其中國公司使用其文字和字母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尼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