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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四維衛浴公司與牟某的侵犯商標專用權一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四維衛浴公司有權在其生產的"馬桶、浴缸"及產品包裝上標注并使用"swell、golden swell"商標,并依法全部駁回牟某全部訴訟請求,并判令其負擔全部案件受理費。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標志著四維衛浴公司與牟某的商標糾紛案塵埃落定,四維衛浴公司也在依法維護公司商標上踏出了堅實的一步。
2010年,牟某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四維衛浴公司侵犯了她所持有商標的商標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查明,四維衛浴公司在其浴缸、馬桶產品上標有"golden swell"商標,系正確、規范使用自己已注冊的"golden swell"商標的行為,至于四維衛浴公司在浴缸、馬桶產品的外包裝、使用說明書及公司的其他衛浴產品宣傳冊、公司網頁上使用"golden swell"金四維字樣,系四維衛浴公司有權利用自身已獲授權使用的"golden swell"、"swell"商標及企業名稱中的"四維"字號進行企業產品宣傳,該行為本身并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的浴缸、馬桶產品產生混淆,且四維衛浴公司設立時間早于原告商標注冊時間,四維衛浴公司、四維控股公司的企業規模及產品知名度均高于原告,因此四維衛浴公司不構成對 "四維及圖"商標的侵權。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牟某關于四維衛浴商標侵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牟某并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也由牟某全部承擔。宣判后,牟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原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并另查明1995年6月28日,經國家商標總局核準"四維 SWELL及圖"商標注冊為有效商標,其商品項為"座便器,洗面器,洗滌器,水箱,手指盒,皂盒,小便器,蹲便器,洗滌槽",使用期限為1995年06月28日至2015年06月27日。經過四維衛浴公司多年來的長期經營和廣泛宣傳,"四維 SWELL及圖"商標在市場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于2009年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而"golden swell"商標2010年被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
最終,福建高院在審理后做出終審判決:關于四維衛浴商標侵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駁回原告牟某并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也由牟某全部承擔。
據了解,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僅全面的保護了四維衛浴公司的產品品牌、企業名譽和企業宣傳所進行的各種正當商業活動,也維護了四維衛浴公司的"swell(四維)、goldenswell(金四維)"品牌的商標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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