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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十三年之久的粵港“榮華月餅”商標侵權糾紛近日硝煙再起。今年9月,佛山蘇氏榮華食品公司(下稱“蘇氏榮華”)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香港榮華餅家(下稱“香港榮華”),索賠經濟損失9000萬元,此外蘇氏榮華還提出重審“榮華”商標權的申請要求,已獲得最高法院同意。蘇氏榮華董事長蘇國榮對記者表示,此次訴訟不是為錢,索賠9000萬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象征意義。
香港榮華方面則表示,正在積極應訴,并提出了管轄權的異議?!拔覀冋J為不應由北京中院來管轄,應該轉到東莞來。”香港榮華更指責佛山榮華“漫天要價”。
這場“羅生門”還要鬧多久,仍是一個未知之數。
□贏周刊記者 翁申霞
說起“榮華月餅”消費者并不陌生,但很少有人能分清市面上由不同廠家生產的很“榮華月餅”的區別。除了香港榮華、東莞榮華外,還有澳門榮華、中山榮華、佛山榮華。從外觀包裝上看,它們的產品都以紅色、繁體字體的“榮華月餅”為名稱,背景是寓意“花好月圓”的圓月和牡丹花。
在漫長的維權訴訟中,與香港榮華“斗爭”最久的是佛山榮華。
1980年4月,香港榮華成立。為拓展內地市場,1994年由香港榮華和東莞市某公司合資成立了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最初進入內地時,香港榮華并未注冊商標,直到1991年他們去申請時,才發現一家名為山東永樂糖果廠的企業已于1990年注冊了“榮華”商標。
佛山榮華的前身則是順德人蘇國榮曾開設的榮華餅食店,經過多次核準變更名稱為現在的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1997年,蘇國榮從山東永樂糖果廠買下“榮華”商標,開始大量生產“榮華月餅”。從1998年起,香港榮華和佛山榮華多次交鋒,先后在北京、佛山、東莞等地發起訴訟,香港榮華還向國家商標局和商評委申請撤銷順德榮華的相關“榮華”商標。
2009年5月,廣東省高院對相關案件做出判決,認為“榮華”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香港榮華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專有效力,判令廣州市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
廣東省高院認為,由于“榮華月餅”的優良質量和香港榮華對該產品長期、持續、大量的宣傳和銷售,使得市場一般公眾已將“榮華月餅”與香港榮華聯系在一起,故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香港榮華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專有效力。
當時輿論普遍認為,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得以塵埃落定。
兩敗俱傷
在漫長的商標爭奪中,雙方都認為對方對自己的經營造成了損害。
據蘇國榮表示,前述判決出來后,香港榮華不斷給佛山榮華的經銷商發律師函,稱判決已經出來了,再銷售后者的月餅就是侵權。導致佛山榮華的各個銷售商不敢銷售佛山榮華的產品,還有些銷售商以此為由拖欠貨款。更有些到工商行政部門投訴佛山榮華的產品侵犯了香港榮華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當查處。不過佛山榮華方面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收到投訴后,經過調查最終都沒有對佛山榮華作出處罰。“因為他們也認為我們有商標權,也有在先使用權,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怎么可能對抗商標權呢?”蘇國榮對此很淡定,“在工商局那邊我們從來沒輸過”。
蘇國榮表示,為避免受到牽連,一些大型商超也拒絕佛山榮華月餅上架,這也縮窄了佛山月餅的銷售渠道。
溫旭也表示:“ 這13年來對香港榮華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是無法估計的,無形資產很難來統計,但是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評判榮華的損失:第一,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誤認為順德生產的榮華就是香港的榮華。曾經有消費者打電話來投訴,說榮華月餅的質量嚴重的下降。而且很多消費者誤以為順德的榮華也是香港的榮華許可生產的,給市場造成混淆。第二,在2006年的時候,由于順德的榮華產品質量不過關被相關部門查處,被媒體披露,這也波及到香港榮華。第三,13年之久的訴訟,讓香港榮華的管理者、生產者分散了精力,讓香港榮華的擴展受到了阻力,因為有兩個榮華,讓他們疲于奔命,應付眾多的訴訟?!?
由于在廣東的訴訟失敗,佛山榮華的產品銷量也受到了嚴重影響。
商標vs知名商品
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佛山榮華目前合法持有“榮華”和“榮華月”商標,而香港榮華在中國內地至今未能取得“榮華”的文字商標,但已對“花好月圓”這個圖案進行了注冊。
據溫旭介紹,榮華月餅和榮華在中國內地從1979年開始使用,是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一直沒有注冊?!鞍凑辗梢幎?,除了藥品和煙強制使用注冊商標,其他商品可以選擇注冊,也可以選擇不注冊。香港榮華沒有注冊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在長期的使用中產生了很高的知名度,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長期使用的一個品牌名稱可以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換句話說就是對未注冊商標加以保護。”
對于佛山榮華的做法,溫旭表示:“你可以用你的注冊商標,但你不能按照我們的方式來使用。我也不應該按照他的注冊形式來使用,大家都公平的銷售和競爭。故意并列使用‘榮華月餅’的繁體文字以及近似圖案等,這樣做涉嫌仿冒,故意誤導消費者。”
今年8月,佛山榮華在北京組織了一場專家研討會。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春田認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法律效力是沒有辦法對抗一個已經注冊的商標,這完全不是一個領域的事情。在說不清楚的情況下,那么就看誰知名、誰特有,誰在先。“你又知名又特有又在先,發生沖突時,現在有一個前提,一個注冊了20多年的商標而且又續展了,這樣合法、有效、正當的權益竟然被這樣一個相對很弱的利益去把它對抗掉,這是不符合法治的。就像我們買了房子,沒太注意打掃,房主出差半年,房客進住打掃干凈、裝修了,因為他裝修得好,是不是他可以領取房產證了?”
對于香港榮華認為佛山榮華“惡意搶注”商標的說法,劉春田認為,在20年前,應當考慮當時的環境、條件、法律制度,以及人的法律觀念,用今天的標準去衡量,“那時人們的法律意識、經濟狀況都是比較差的,如果當時都很強的話,今天就沒有糾紛。我認為,不論是山東、廣東佛山還是香港的企業都不存在惡意,當時都是善意的經營,自己也沒有想到自己長這么大,經營的范圍這么廣,于是在市場發生沖突。”
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高級法官程永順也在會上表示,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實際上就是未注冊商標,它起的作用實際就一模一樣。“所以它應該是一個未注冊商標,商品特有的名稱應該是一個未注冊商標,如果說這樣來看,就變成一個未注冊商標和一個注冊商標在打架?!?
對此,溫旭回應說:“一個專家如果要做出比較符合法律和客觀的見解,至少應該傾聽兩方的意見陳述,而不是只聽一面之詞。在這里,顯然劉春田教授對于案情并沒有很深入的了解,如果他真的深入了解了案情,我相信他未必還會堅持自己的觀點?!?
和解大門關閉
在雙方漫長的官司拉鋸中,也嘗試過和解的解決辦法。此前在廣東省高院主持的調解中,佛山榮華曾提出2.8億元的商標轉讓價格。溫旭稱,香港榮華歷來主張和解,但由于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完全逾越了香港榮華的底線,所以根本不可能接受?!?.8億是什么概念,恐怕是我們香港榮華在內地銷售十年甚至二十年的獲利。東莞榮華和香港榮華要花十多年的獲利去買一個自己經營創造的品牌,顯然不能接受。”
溫旭稱,和解必須遵循幾個原則:第一,各自規范使用,佛山榮華嚴格按照其的注冊商標的形式使用,香港榮華按照長期使用六十多年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形式使用;第二,佛山榮華可以叫榮華,但是不得按照香港榮華的字體來使用,中國內地是簡寫的,香港是繁體的,有區別;第三,佛山榮華不能打上香港監制,造成消費者的誤認,以為順德的東西也跟香港有關。香港榮華只在東莞辦廠,東莞榮華是香港榮華的全資企業,不要造成消費者混淆。
對此,蘇國榮的回應是,對于和解目前沒有進一步的想法。
◎1999年,香港榮華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要求撤銷佛山榮華注冊商標。
◎2000年,香港榮華在異議申請被駁回后,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認定佛山榮華商標申請在先,擁有使用權。后,香港榮華上訴北京市高院。
◎2006年,香港榮華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佛山榮華告至東莞市中院。法院一審認定佛山榮華須放棄使用該商標。
◎2008年,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香港榮華在北京的訴訟敗北。
◎2009年,廣東省高院二審判決,認定“榮華”商標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佛山榮華構成不正當競爭,香港榮華在粵勝訴。
◎2011年9月,佛山榮華以商標侵權為由將香港榮華再訴至北京市一中院,索賠9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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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典型商標:“諸葛釀”與“諸葛亮”之爭
據《法制日報》報道,2004年9月,四川瀘州千年酒業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諸葛釀’商品名稱侵犯其‘諸葛亮’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江口醇公司則認為其“諸葛釀”商品名稱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并同時提起反訴。
該案涉及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沖突及保護問題。湛江中院一審判決:注冊商標“諸葛亮”對知名商品“諸葛釀”構成侵權,判令永超超市、諸葛釀酒公司和瀘州千年酒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于知名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沖突及保護問題,盡管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并無明確規定,但是應當考慮的一個標準是權利在先原則。江口醇酒業公司在1999年就開始使用“諸葛釀”作為所開發產品的商品名稱,在該商品名稱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之后,諸葛釀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產“諸葛亮”酒,本案顯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稱使用在先,故應當保護在先使用的權利。
據此,廣東省高院最終認定諸葛釀酒公司、千年酒業公司存在著搭江口醇酒業公司“諸葛釀”酒便車的行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對此表示:實行案例指導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細化、體系化的內在要求,也為人民法院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壓縮法官酌定權的彈性空間、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創造了技術條件。
在該案中,爭議的焦點是知名商品名稱和注冊商標作為商業標記的兩種形式,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下都受到保護。但在知名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發生沖突時,它們各自的權利邊界在哪里?
我國目前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商品特有名稱,由于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范直接調整這一領域,往往會造成商品特有名稱和商標權、企業字號等在同類商品上使用時發生混淆和權利沖突。應當盡快出臺商品特有名稱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以解決這一法律問題。
該案判決成為一個開拓性的判例,也因此成為廣東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其后,廣東法院審理的“榮華月餅”案等案件都沿用了該案的裁判原則,在相關的法律出臺前,此類案件審理中有了統一的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