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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世紀40年代到70年代,在中國老百姓還不知道電視機為何物的時候,紅色題材電影就陸續上映。這些優秀的作品有相當一部分取材于現實生活,不過即便如此,也有部分作品會惹上法律麻煩。從近年發生的糾紛來看,有部分作品侵犯了有關當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或是引起其他權益的糾紛。那么,如何在尊重事實和進行藝術創作而不侵犯當事人權益之間尋求平衡點,則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現實問題。
事實作品是指以事實為基礎創作的作品或者企圖反映事實的作品的統稱,主要包括描述歷史的文章、科學論文、紀錄片等。這一概念發源于美國,不過學者對具體內涵沒有給出統一觀點,在各國版權法中也并非法定作品分類形式之一。
不過,就是這些取材于客觀事實的作品也會惹上法律麻煩。從近年發生的糾紛來看,有部分作品侵犯了有關當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也有部分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權。本文就以熱播電影《沂蒙六姐妹》糾紛為例,從著作權法角度探討此類案件背后的版權保護問題,以期更好地實現版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紅色電影惹上法律糾紛
電影《沂蒙六姐妹》作為向新中國成立60周年獻禮影片,曾被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確定為6部重點獻禮影片之一,講述的是在解放戰爭時期的孟良崮戰役中,沂蒙山區6位姐妹帶領全村人民支援革命前線的感人事跡。
然而,影片播出后,卻引起了山東“模范烈屬”李鳳蘭養子女的不滿,他們認為,影片中張月芬的原型就是其母親李鳳蘭。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電影中張月芬的主線事跡與紅嫂李鳳蘭的事跡高度重合,只要知道紅嫂李鳳蘭事跡并看過電影的人,都能感受到這實際講述的是李鳳蘭這一位為烈士守候一生的感人事跡。雖然導演和編劇在影片的結尾把李鳳蘭生前的照片特寫出來,并配以人物說明,但并不能改變片名‘沂蒙六姐妹’給觀眾帶來的錯誤認識?!崩铠P蘭養子女遂將出品方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沂蒙六姐妹》屬于故事片電影,并非紀錄片,允許在一定范圍內的藝術創作和加工。另外,片尾對李鳳蘭的文字介紹和照片,已足以讓觀眾了解到電影人物張月芬在創作過程中部分取材于李鳳蘭,讓更多觀眾了解李鳳蘭的“紅嫂”形象,沒有什么負面效應,并未損害李鳳蘭的榮譽權。據此,法院駁回了其子女的全部訴求。
正確界定事實作品內涵
筆者認為,此案的啟發意義主要在于:一是要如何保護好紅色經典,從法律角度保護特殊人物、英雄人物的榮譽權、名譽權,以便他們的英雄事跡、特殊經歷不被隨意篡改;二是如何在保護好藝術創作的同時,規范電影人的改編行為;再者,因電影創作的獨創性特征而受版權保護,則應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協調好版權人和其他個人以及社會大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關于本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郭禾教授認為,電影《沂蒙六姐妹》屬于事實作品,即依據客觀事實創作的作品。由于此類電影一般是依據真人真事創作,因此會不可避免地產生相關法律糾紛。
那么,何為事實作品?這一概念起源于美國,不過其學者并沒有對內涵給出統一的觀點,其關注的重點往往是哪些作品屬于事實作品,事實作品在各國版權法中并非法定作品分類形式之一。在我國,這一概念是一個舶來品,國內學者在探討作品分類時也較少提及到。
筆者認為,事實作品是指以事實為基礎創作的作品或者企圖反映事實的作品的統稱。它主要包括:描述歷史的文章、科學論文、旅游指南、電話號碼簿、紀錄片等。通常事實作品需具備以下若干特征:
首先,事實作品是由客觀事實構成的,這是事實作品最顯著的特征且表現形式往往是多個事實的集合。如照片,它往往是由照片上所反映的人物、時間、地點以及動作等多個事實集合而成。
其次,事實作品的創作一般包括事實的收集、選擇和匯編3個過程。
再者,事實作品需具備獨創性??陀^事實是客觀存在并非作者的創作,因此理應被排除在版權的保護范圍之外。
判斷事實作品獨創性
判斷事實編纂物是否受著作權保護,關鍵看這些表達是否能夠滿足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要求。從我國首次對事實作品獨創性進行司法判斷至今,僅有10多年時間,要正確認識事實作品的獨創性,不得不提李淑賢訴賈英華侵犯著作權一案,這在我國歷史人物傳記類事實作品糾紛中有很大的影響。
此案中,法院運用了抽象測試法來判斷作品的獨創性,法院認為:第一,原告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中的“末代皇帝”和被告所著《溥儀的后半生》中的“溥儀”屬于共同的主題思想,兩本書都是從溥儀被特赦寫到其病故,屬于史實排列順序的相同,這些都作為“創作思想”的相同性,應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
第二,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當需要表現特定歷史人物活動的客觀真實時,都不可能憑空杜撰,由此造成原告、被告所著書在記述人物、時間、事件時所反映的客觀史實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由于史料所具有的客觀性和公眾性特點,而被告對能夠當庭舉證其正當來源于被采訪人、當時新聞報道或某歷史檔案館資料的使用,體現著作者對資料的獨創性的整合,體現著作品的獨創性。
第三,被告所著書在創作風格、文學處理等表達形式上,亦體現了自己的特點,表明了其作品的獨創性,故被告不構成侵權。
那么,我國對事實作品獨創性判斷依據哪些標準?我國主要是繼受美國的做法,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主要表現有:
一是將事實作品的獨創性問題作為事實問題,通過爭議雙方的舉證證明,由法官根據雙方的證據來做出最終裁決;二是合理運用專家鑒定的方法對事實作品獨創性的專業問題進行事實評價;三是運用較為科學的方法來判斷具體事實作品的獨創性。
判斷規則需完善
實踐證明,雖然通過繼受和創新,我國法院對于事實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問題已經初見成果,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這主要表現在:
尚未徹底理清獨創性問題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法院缺乏明確的獨創性判斷標準,導致針對同一事實,不同的法院產生不同的判決;法律對獨創性判斷的著力點缺乏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要具體完善相應的判斷規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應該把獨創性判斷問題作為事實問題,理由如下:從理論上分析,哲學詮釋學理論和現代文藝理論均強調對于作品要以讀者為視角,這樣才能真正探尋出作品的價值;從司法實踐來看,把獨創性問題作為事實問題,由當事人舉證證明時,法官才能真正成為中立的第三方,根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公正地定紛止爭。
其次,要慎用專家鑒定的方法。一般情況下,事實作品獨創性判斷應該適用一般讀者的標準和專門讀者標準,而只有對專業性很強的辭典和地圖等適用專家鑒定的標準。專家鑒定雖然能在事實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中提供很好的專業參考,但是,專家卻容易忽略事實作品中存在的能夠滿足最低限度的獨創性的創作,從而影響事實作品獨創性判斷的完整性。據此,法院在使用專家鑒定方法時要慎重,力爭做到客觀全面。
再者,法院審查的重點和著力點應鎖定在作者創作作品的過程上,使得司法判斷的結果更加符合作品創作的規律和人們的普遍認知。
最后,在借鑒美國抽象測試法時,完善具體的操作步驟應包括:第一步運用思想和表達二分法,對作品的思想和表達進行區分;第二步運用事實和表達兩分法將原、被告作品中屬于公有領域中的事實過濾出來;第三步合理運用獨創性判斷的相應標準斷定原告作品中的剩余部分是否滿足最低限度的創造性要求;第四步比較原告滿足獨創性要求的表達與被告刪除“思想”和“事實”后剩下的表達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相似,進而最終判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尋求多方利益平衡
事實作品中由于包含大量有價值的信息,關乎社會公眾言論自由的行使,因此有必要鼓勵事實作品的創作。然而,事實作品構成內容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獲得版權保護的困難。為了平衡激勵創作與促進作品傳播之間平衡。筆者認為,在對事實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的時候,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要明確版權法保護的是體現創作者個性的獨創性表達。由于事實作品的創作目的一般是盡可能的重現客觀事實,因此,事實作品的創作相對于一般作品來說,滿足版權法上的獨創性的要求的難度大,獲得版權保護的門檻較高。
其次,就利益衡量而言,信息的傳播應當優先于作者的保護。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分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其直接目的是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相應地,我國版權法和相關的國際條約的首要原則正是以維護作者的權益為核心,充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礎和重心。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激勵機制來保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最終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實現整體社會公共利益。再者,創作者的創作既要建立在前人的成果上,又難免要借鑒其他人的經驗,所以說版權制度中除了授權條款之外,也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例外和限制情形。
最后,正如我們開頭講述的《沂蒙六姐妹》一案,利用事實進行作品創作時,必須依照事實,忠實反映,不得對相關當事人的人格權造成任何侵害,要注意協調好版權與人格權等其他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