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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對3起河北衡水老白干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白干公司)狀告商標評委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作出的與該案相關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記者了解到,在上述3案中,被異議商標均為老白干公司申請的第3428689號“衡水”商標,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的則是衡水甘陵酒業有限公司、衡水鄭成功酒業有限公司、衡水古泉釀酒有限公司。這3家公司均認為,“衡水”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用作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衡水釀酒歷史悠久,以“衡水”作為商標由一家獨占顯失公平。老白干公司答辯稱,被異議商標與其第118770號“衡水及圖”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其自1979年就已正式注冊該商標。而且“衡水”已經由其作為商標使用多年,具有了衡水老白干酒的特定含義。
商評委審理后認為,“衡水”作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且老白干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具有可注冊性。因此商評委于2011年8月8日分別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老白干公司對3份裁定均表示不服,將商評委訴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銷裁定。
據介紹,該3起行政訴訟案的焦點問題均為“衡水”能否作為商標被老白干公司使用。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商標“衡水”是河北省衡水市的名稱,屬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雖然老白干公司已將“衡水”作為商標在酒上使用,并且在審理過程中向法院補充提交了其生產的“衡水”酒產品照片、榮譽證書等證據,但這些證據均未在商標評審階段向商評委提交,而且其證據不足以證明“衡水”已成為一種商品名稱或者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
據此,北京一中院對3起行政訴訟均作出維持商評委裁定的判決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的后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