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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城(domain.cn)3月5日消息,國際上目前存在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按照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進行域名糾紛處理的機制;一類是以統一域名糾紛處理機制為基礎的模式;還有一類是本國模式。在這三類中,按照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進行域名糾紛處理的機制是最常見的。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域名糾紛的處理機制
為了解決域名糾紛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曾經與 IANA、ISOC、IAB、ITU、INTA聯合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達成了一個《因特網頂級域名諒解備忘錄》,希望通過增加頂級域名來解決問題。但由于相關制度沒有建立,而且增加頂級域名可能引起新的域名搶注和域名爭議,這個設想并沒有真正運作起來。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應美國政府的要求,WIPO開始從正面解決域名搶注問題。1999年4月30日,WIPO發表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以下稱《最終報告》),作為推薦給ICANN的建議,為了有效的解決問題,WIPO在建議中限定了解決問題的目標,將爭議解決目標限定為侵犯商標權的惡意域名注冊。
《最終報告》列舉了域名被惡意搶注和使用的幾種情況,它們分別是:(1)以相當可觀的對價,向商標所有人或他們的競爭對手發出出售、出租、轉讓域名的要約;(2)為贏利目的,通過與請求人的商標發生混淆的方式,引誘因特網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址或其他在線地址;(3)為阻止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標識反映在域名中,而搶先注冊一個域名;(4)為破壞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而注冊一個域名。
二、ICANN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1998年10月成立的“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ICANN)是一家非贏利性組織,負責 IP地址空間的分配、協議參數的指定、域名系統的管理以及根服務器系統的管理。目前,在 ICANN的不斷努力下,其關于處理域名爭議的主要規則有:《關于委任域名注冊注冊機構規則的聲明》,主要用于對域名注冊時可能產生的糾紛進行預處理;《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實施細則》是域名爭議處理的實體法律依據;《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補充規則》是WIPO制訂的關于處理糾紛程序上的具體規定。
在對“惡意”的認定上,《域名爭議解決統一方案》列舉了以下四種情況:(1)有跡象表明域名所有人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域名注冊以明顯高于其注冊成本的價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提起域名爭議的商標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的競爭對手;(2)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如果該域名所有人曾經有過類似前科;(3)域名所有人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擾競爭對手的經營;(4)域名所有人為了獲取商業利益,故意就其網站或網站上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贊助、附屬及支持關系制造與爭議人商標的混淆,以吸引因特網用戶訪問其網站。
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域名反向侵奪概念。首先,在《規則》第一條中,ICANN對反向域名侵奪下了明確的定義:“惡意使用統一域名解決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經注冊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為”,其次,在辦法和規定中規定了必要措施,以把反向域名侵奪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一,規則 15(e)規定,如果專家組認定投訴具有惡意,屬于反向域名侵奪或其投訴本意在于訛詐域名持有人,專家組應在其裁決中明確指明。第二條,規則第二條(a)規定,投訴人投訴必須事先通知域名持有人。第三,辦法第 4款a規定,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舉證責任由投訴人承擔。第四,同款(k)規定,給予域名持有人在專家組決定做出后十天內上訴權利,也有利于減少反向域名侵奪的機會。
另外,ICANN認為必須在投訴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間在上訴權方面,保持總體上的平等。為貫徹維持上訴權平等的原則,起草委員會建議,首先,規則第三款(b)(xiii)規定,要求投訴人在其投訴狀中提交一個聲明,聲明投訴人如對行政程序取消或轉讓域名的裁決有任何異議,將把有關爭議提交至少一個確定的法院予以管轄,該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冊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人所在地的法院。與此相適應,辦法第 4款(k)作了修改,即只有當域名持有人去上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才可自動中止執行專家組決定從而達到保留域名的目的。以上規定,確保了雙方上訴權的平等。
三、美國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也是世界上因特網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因特網下一步如何發展無疑是美國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以前,美國司法機關在審判網絡域名糾紛時,主要以反商標淡化法作為法律依據。總的來看,美國法院對網絡域名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其一,對故意搶先登記他人公司名稱或商標等情形,通常判決搶注人敗訴;其二,援引商標淡化法案,以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判斷域名的歸屬;其三,對不屬于馳名商標的其他商標,根據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標濫用原則,平衡商標專用權與網絡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美國的反商標淡化法雖規定在商標法中,卻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性質。但是不少學者認為這種處理域名爭議的方法并不嚴謹,他們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救濟方式、訴訟性質和管轄等都提出異議。
針對這種情況,繼ICANN于1999年8月通過了《域名爭議解決統一方案》之后,美國也于 1999年11月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它為司法機關認定域名搶注是否具有惡意列舉了九條標準,其核心仍是域名注冊人是否有主觀故意。
四、日本關于域名與商標權糾紛的處理機制
日本以統一域名糾紛處理機制為基礎,建立了自己本國的糾紛處理機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該規則幾經修改,最新的規則于1999年 4月1日起實施。
根據《有關域名注冊等事項之規則》的規定,日本實行域名申請在先原則和單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級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級域名下申請注冊時,按提交申請的先后處理。另外,一個機構只能注冊一個域名,盡可能避免域名糾紛。
在責任認定方面,該規則規定,注冊機構、機構內部官員、雇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于域名注冊的記載事項,以及與域名服務器運作有關的情況,均不向任何人承擔責任;前述機構、人員由于過錯給注冊人、申請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注冊機構僅負責賠償實際的直接損失,賠償額不超過注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