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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他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但是山東的郭先生的“華葡”商標一直在使用中,卻忽然接到國家商標局的撤銷通知。而向商標局對“華葡”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正是中糧集團。
據悉,郭先生是2003年8月6日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33類“華葡”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于2005年3月28日下發商標證。隨后將商標使用于朋友的酒廠。雙方共同簽署了商標授權協議。
2009年的2月,中糧集團以華葡商標“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國家商標局遞交撤銷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于2009年5月7日向郭先生發出了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如果收到通知后的2個月內郭先生未提供2006年2月20日到2009年2月20日的使用證據材料,商標局將依法撤銷“華葡”注冊商標。(國家商標局撤200900515號文件)
收到通知后郭先生立刻準備近年來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準備證據的過程之中,中糧集團又下了一劑猛藥,于2009年5月27日以其集團的“華夏”商標及“華夏葡園”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來爭議郭先生的“華葡”商標。中糧集團認為“華葡”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規定,請求撤銷“華葡”注冊商標。
郭先生本署小本買賣的微小企業,中糧雙管齊下要將微小企業置于死地。華葡商標持有者郭先生向商標局提交了長達23頁的撤銷答辯相關證據,里面包括“華葡”商標三年來一直使用的商標授權使用合同、營業執照、商品外包裝、發票等,等待商標局裁定。
而對于近似商標爭議。經過商評委審定(商評字[2010]第29200號),商評委認為:一、爭議商標“華葡”與申請人中糧集團的“華夏”系列商標及“華夏葡園”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均存在相當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二、中糧集團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華葡”用在使用商品上缺乏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即該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故此,申請人中糧集團的撤銷理由不成立。爭議商標“華葡”予以維持,繼續有效。該爭議于2010年10月18日處理完成。
當年在蘋果旗下產品“ipad”進軍大陸市場時,蘋果公司也曾經打過唯冠集團的iapd商標,想以三年未使用為由將iapd商標申請撤銷。但是唯冠集團及時向國家商標局答辯提供了使用證據之后,蘋果就再也沒提起以三年未使用為由撤銷商標的念頭,而是調轉矛頭改作向唯冠購買商標,并最終以6000萬美元將ipad商標成功收購。
“華葡”商標之所以能吸引中糧集團的目光,就是因為中糧集團旗下的酒產品。中糧集團的長城葡萄酒、長城桑干酒莊、長城天賦葡園等系列酒產品一直占據著中國葡萄酒的半壁江山,而“華葡”酒商標正是“中華葡萄酒“之意。帶有“華”字“國”字商標一直都是企業的最愛,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10年7月發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該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應予以駁回。自此后國字商標再難申請,茅臺“國酒”商標初審公告剛一發布就引來一片噓聲,3個月之內共收購96份異議,可見申請之艱難。但是茅臺集團至少是腳踏實地的十幾年如一日的遞交申請,在遞交申請中未傷害其他人的利益。像中糧這樣五次三番的以傷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的申請撤銷,從商業道德上說似乎有些說不過去。
仁智禮義信是中華民族的精髓所在。為商之道首當其沖的是“利”字先行,但是已經做到世界五百強的企業再“以利遏利”恐怕就有失民心了。營銷專家雷永軍說中國未來30年內會產生以愛為軸心的營銷思想的源泉,也將是中國給世界市場帶來的春風。那么大仁大愛到底又該由哪些企業該帶頭呢?這場春風何時才能起于青萍之末?應該是值得中國的世界五百強企業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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