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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外商標侵權案,作為被告方的中國企業——福建泉州一鳴交通電器有限公司(簡稱“一鳴公司”),在經歷了有著100多年歷史的世界五百強企業——美國伊利諾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簡稱“伊利諾斯公司”)的兩次起訴后,憑借長期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工作和當庭提供的有力的證據,在法律上占據優勢,再一次贏得了勝訴。
事件經過
“magic eye”,中文稱作“魔術眼”,在眾多英漢詞典中被翻譯為“電子射線管,電眼,光調協指示器,貓眼”;蓄電池狀態指示器,是指蓄電池用戶只需通過蓄電池外殼的觀測口中顏色的變化,即可知道蓄電池電量有無的變化,有如給蓄電池裝上了一只眼睛。
伊利諾斯公司分別于2001年和2009年在中國注冊了“MAGIC EYE”文字商標和“魔術眼”文字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池電壓指示器、電池充電狀況指示器,注冊有效期限分別為20年和10年。2006年,福建一鳴公司開始在各雜志網站和展覽會上刊登展示其蓄電池狀態指示器的產品,并出現了“蓄電池狀態指示器(魔術眼)S系列”、“Magic Eye”等字樣。2007年與2008年,伊利諾斯公司兩次向一鳴公司郵寄律師函,要求一鳴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致歉,一鳴公司沒有回復,伊利諾斯公司遂將其起訴至泉州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一審審理認定,國際電池商會、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及國內部分蓄電池制造企業等的《證明函》都可以證實,蓄電池狀態指示器在蓄電池行業被稱為“魔術眼”、“電眼”等。一鳴公司是將“魔術眼”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非作為商標使用,因此一鳴公司將其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無不當。
原審宣判后,伊利諾斯公司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重新判定。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相關規定認為,商標的作用主要為識別性,即消費者能夠依不同的商標而區別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故雖然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他人商標,但屬于正當使用,不應認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福建省高級法院認為伊利諾斯公司上訴理由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伊利諾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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