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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告贛州中航置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航置業”)全面履行贛州市中院作出的判決,自覺停止使用朱龍杰的攝影作品《無限夕陽》、《春色》、《余暉》,并支付賠償金9000元。
開發商舉辦攝影大賽
2011年夏季,中航置業為讓公眾了解其項目周邊的優美環境,并促進其樓盤銷售,舉辦了名為“中航公元杯”的主題攝影大賽。參賽規則要求投稿的攝影作品須展現贛州城市中央公園及其周邊水系的特色魅力,宣揚生態和生活的和諧交融。該攝影比賽征稿細則規定,對于投稿作品,經工作人員初步審核符合要求的作品將放置于活動專題作展示。本次活動不收參加費、不退稿,對于所有入展作品,活動組委會有權在出版畫冊、舉辦展覽、相關宣傳中使用,并不再支付稿酬。
該次攝影大賽設一等獎、二等獎、最佳景觀表現(色彩構圖、創意情景)獎和優秀入圍獎若干名。攝影愛好者朱龍杰按征稿啟事的要求,將其作品《無限夕陽》、《春色》、《余暉》寄送給主辦方中航置業參賽,但未入展、亦未獲獎。
未入展作品被擅用做宣傳
2012年秋,朱龍杰發現中航置業印制的《始于中央公園的珍藏》臺歷及《Theluxuryno-blelife》中航·公元宣傳畫冊中,使用了自己的那三幅攝影作品。臺歷及畫冊中均特別注明“中航·公元”中央公園致臻藏品及被告的聯系電話和地址,宣傳畫冊中多次使用“公元生活”字樣,臺歷及畫冊用于被告的樓盤推介活動中,前往中航置業看樓盤的客人可獲贈該臺歷及畫冊。朱龍杰遂要求中航置業支付作品使用費。
事件發生后,中航置業立即提出兩套和解方案,一是每幅作品支付1000元使用費;二是由朱龍杰購買中航置業開發的一套商品房,涉案作品的使用費折抵房價1萬元。朱龍杰予以拒絕并于2012年10月29日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航置業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5萬元。
侵犯著作權賠償9000元
2012年12月26日,贛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認為,朱龍杰是三幅攝影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中航置業公司未經朱龍杰許可擅自在其畫冊及臺歷中使用涉案作品,并在樓盤推介活動中將該臺歷及宣傳畫冊發放給客戶,系利用朱龍杰攝影作品提高樓盤美譽度的商業宣傳行為,該行為促進了樓盤銷售,但未向朱龍杰支付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雖然中航置業公司在征稿細則中約定入展作品有權在出版畫冊及相關宣傳中使用,并不再支付稿酬,但其未對何為入展作品作出具體解釋,亦未舉證證明涉案攝影作品屬于入展作品,故不支持中航置業關于訴爭作品屬于入展作品并其有權使用的主張。
贛州市中院結合攝影作品的性質及中航置業使用原告作品的范圍、影響程度,于2013年1月宣告前述判決,中航置業未上訴。
近日,被告贛州中航置業有限公司全面履行贛州市中院作出的判決,自覺停止使用朱龍杰的攝影作品,并支付賠償金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