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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空調、格力造。”一句簡潔的廣告語,讓廣東省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格力”等關聯商標馳名國內外。
但同處于廣東省中山市的天潤瑞豐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瑞豐公司)也曾在相關產品上打出“好產品、格力造”的廣告語,并且瑞豐公司法人代表張志東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與“GREE”商標相近似的“GREENLY”商標,并標注在關聯商品上進行營銷。瑞豐公司此舉引起格力公司異議,格力公司憑借同類商品上在先確權的“GREE”“GREE格力”等商標對“GREENLY”商標發起,一場阻擊戰。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異議商標“GREENLY”與“GREE”等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同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相關裁定。
據悉,“GREENLY”中文意思是“綠色地”,該商標由張志東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商品為制冷容器、冰箱等。2009年4月,“GREENLY”商標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初審并公告,格力公司隨后提出異議申請。
據了解,格力公司從1992年申請注冊第一件商標開始,不斷完善擴大商標注冊的規模及保護范圍,并在全球實行多角度的注冊策略。目前格力公司已在全球210多個國家和地區進行了全面的商標注冊申請,累計在國外遞交注冊申請數量逾8000件,覆蓋了格力公司及下屬分公司目前產品以及未來可能涉及的業務。
對于此案,格力公司認為,“GREENLY”商標與其在先確權的“GREE”“格力”“GREE格力圖形”等9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并且格力公司的“GREE格力”圖形商標早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使用多年。據此,格力公司請求商標局對“GREENLY”商標不予核準注冊,但該申請被駁回。格力公司不服,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同樣也被駁回。格力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一審中同被駁回。
記者注意到,單純比對“GREENLY”與“GREE”“GREE格力”等標識是有區別的。對此,格力公司相關負責人李明華表示:“對方是在惡意搶注‘GREENLY’商標,從而實施‘傍名牌’不正當競爭。”李明華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瑞豐公司曾因生產銷售帶有“GREENLY”及“格力”標識的相關商品被格力公司投訴。李明華認為,該公司法人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是為其實施侵權行為創造便利和提供條件,而一旦“GREENLY”商標獲準注冊,將會使得格力公司后續的打假維權工作異常被動。
據格力公司提供的相關已生效判決顯示,早在2009年,瑞豐公司曾因生產標有“深圳市格力廚具有限公司”和“GREENLY”標識的相關產品家用燃氣灶不合格,被廣東省中山市質量監督稽查分局查處700余臺,并罰款4萬余元。此后,格力公司以涉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瑞豐公司訴至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獲支持。法院認為“格力”不僅是格力公司核心字號,也是該公司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瑞豐公司的行為使消費者對涉案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格力公司15萬元。
“涉案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明顯,涉案商標一旦獲準注冊,注冊人將會大規模生產制造侵犯我公司商標權的產品,后果不堪設想”,李明華稱,這也是格力公司在“節節敗退”時,堅持將官司打下去直至撤銷“GREENLY”商標的原因。
有關此案,曾作為格力公司代理律師的李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事人通過商標異議等程序維權的同時,瑞豐公司仍在大范圍使用“GREENLY”商標,但使用中多次被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商標侵權為由查處,實際上也已經造成了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從本案基本情況看,被異議商標“GREENLY”完整地包含了格力公司引證商標“GREE”的顯著識別部分,雖然被異議商標通過在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后添加“NLY”形成了新的含義,但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字體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仍舊近似,在引證商標已經具有較高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被異議商標的使用勢必會使得消費者對產品來源構成混淆和誤認。2012年10月,格力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整體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的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比對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法院認為在“GREENLY”商標申請注冊日前,“GREE”等商標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若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據此,北京高院作出上述判決。